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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力逮捕你

  

  目前看来,上述设想尚难实现。作为过渡,本文试着提出对现行逮捕制度的改良办法。实行逮捕与羁押分离制度,审查逮捕与羁押均实行专职检察官负责制。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由专职检察官批准。公安机关逮捕或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短时间(可规定为24小时或48小时)内应将犯罪嫌疑人带到专职检察官处。专职检察官应听取嫌疑人的意见,然后依法作出是否羁押的决定。嫌疑人不服羁押决定,有权向法院申诉,法院设专职法官负责书面审查,有条件的,应举行听证会。检察院自侦案件的逮捕由专职检察官审查决定。侦查部门逮捕的嫌疑人,是否需要羁押,应由专职检察官听取嫌疑人的意见后决定。嫌疑人对羁押的决定不服,可向法院申诉,由专职法官负责审查,程序同上。还应赋予嫌疑人的律师帮助权,审查羁押时律师有权在场。律师应具有辩护人的身份。此外,被羁押人应有权提出解除羁押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检察官也应定期(如可规定为7日或10日等)依职权审查是否有继续羁押的必要,如无继续羁押的必要,应释放或采取取保候审。


  

  二、被羁押者应享有的权利与待遇


  

  联合国有关司法准则确立了审前羁押的国际标准,其中就被羁押者应享有的权利与待遇作了具体规定。中国已签署和加入了包括《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内的近20项国际人权公约。切实遵守这些国际公约中所确立的刑事司法准则,不仅是一项国际义务,更重要的是,这是保障人权、加快刑事司法民主化进程的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为此,我们应当参照这些国际准则,逐渐完善立法,保证这些准则在我国的实施。此外,对于我国尚未签署加入的国际公约中具有普适性的准则也应予以吸收借鉴,为我所用。


  

  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已有关于被拘留、逮捕者的权利与待遇的规定。但与相关国际准则的规定相比,仍不够完善,尚不能充分保护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参照相关国际准则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对被审前羁押者,应在刑诉立法中赋予被羁押者以下权利。


  

  1.不受任意和非法逮捕与羁押的权利


  

  不受任意和非法的逮捕与羁押是公民的宪法权利,是公民在审前羁押中应当享有的首要权利。依据国际准则的规定,逮捕和羁押不得任意进行,必须具备合法的理由,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羁押只能由有资格的官员或被授权的人在一个司法机关或有权机关授权或在其有效控制下进行。逮捕与羁押应由独立于侦查和起诉的司法官员(多指法官)决定,以实现对羁押的司法监督。为此,需要对我国逮捕制度进行根本性的改造,就是取消检察机关的批准、决定逮捕权以及弱化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拘留权,实行司法令状主义和逮捕与羁押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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