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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力逮捕你

  

  不难发现,我国刑事侦查程序具有强职权主义的特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审查的期限为7日;未被拘留的,审查的期限为15日,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20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间的长短,不仅关系到追究犯罪的时效性,对于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则直接关系到公民人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从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两方面的需要来看,缩短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尽快作出捕或不捕的决定,都是必要的、重要的。不仅如此,缩短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同样是必要的。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的最长期限则长达37日。给予公安机关较长时间的拘留权,固然可以让公安机关轻轻松松、从从容容地去破案,但其导致公安机关办事拖拉、侵犯人权的负面影响却又是我们必须付出的高昂代价。实践中,公安机关以拘代侦,视公民人身自由为草芥,非法侦查、违法办案就是其典型表现。


  

  关于实行逮捕司法令状主义的具体设计,笔者以为可以参酌其他国家的做法。比如,在每一法院设3名专职法官轮值负责签发逮捕证与羁押证。逮捕分有证逮捕与无证逮捕。有证逮捕即依令状逮捕。检察官或警察认为需要逮捕嫌疑人时,应向法官提出申请书(含逮捕的理由)。法官可依现行法规定的逮捕需具备的实质条件进行审查。具备法定要件,同意逮捕的,即签发逮捕证。无证逮捕,可由现行拘留制度改造而成,即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关于先行拘留条件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足以怀疑该人犯有可能判处较重刑罚(如3年以上有期徒刑),警察或检察官即可在告之逮捕理由后实施无证逮捕。有证及无证逮捕后较短时间(如可规定为24或48小时)内,应将被逮捕人送交法官。法官应不迟延地(可规定为12小时内)举行听证会,听取警检与被逮捕人及其聘请的律师等侦辩双方的意见,最终作出羁押或释放(含取保候审或称保释)的裁决。被逮捕人应享有律师帮助的权利,不仅有权自己聘请律师,而且应逐步获得指定律师的权利。对法官作出的羁押的裁决,可以考虑赋予被逮捕人上诉权。此外,还应保留《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公民扭送制度,侦检机关接受公民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后应不迟延地送交法官审查是否羁押,亦有权决定释放。还应赋予被逮捕及被羁押人若干诉讼权利,在下一部分将就扩大其诉讼权利的内容作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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