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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要件

浅析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要件


徐菁菁


【摘要】我国2006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48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但是就勤勉义务的认定标准、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后果等具体内容并没有做出进一步规定,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现象比较常见、也比较复杂,我国现行法的简单规定不利于实践操作的进行。因此,本文试在比较分析其他国家关于勤勉义务及其责任的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我国实践中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承担责任的要件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和建构。
【关键词】董事勤勉义务;责任要件
【全文】
  
  一、引言

  
  我国2006年修订的《公司法》第148条第一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一条明确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较修订之前的《公司法》而言是一种进步。但是问题在于,新《公司法》对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等作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但是对于勤勉义务则止步于此,对于其认定标准、具体要求、违反勤勉义务的责任要件、举证责任、免责事由等均没有规定。这不利于实践操作的进行。《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可以看作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勤勉义务造成公司损失的法律后果的法律依据,即其违反勤勉义务须承担赔偿责任。显然地,这条规定亦过于简单和原则化,而且对于如何认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了勤勉义务而须承担此责任也没有相关规定,这将使得相关实践操作困难重重。因此,本文试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勤勉义务及其责任的相关规定,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实践中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承担责任的要件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和建构。由于在实践中董事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况比较常见,更为复杂,因此,为了确保文章条理的清晰,避免内容过于庞杂以及受篇幅所限,本文仅讨论董事违反勤勉义务承担责任的相关情形。

  
  二、董事勤勉义务简述

  
  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使用“注意义务”一词,比如美国法上的注意义务是指在履行职责时,董事应当诚实信用,以其所合理地相信对公司最为有利的方式行动,并具有一个处于类似地位的人在类似情况下所合理地相信是适当的注意。[1]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勤勉义务”,但没有规定董事勤勉义务的概念,在学界却又存在着不同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勤勉义务也就是注意义务或善管义务,其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像普通谨慎人或善良管理人在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合理的注意一样,机智谨慎、克尽勤勉地管理公司事务,在担当职位以后,应认真地履行职责,经常对公司的事务加以注意,尽可能多地将时间和精力花费在公司事务上。[2]也有学者认为所谓“勤勉义务”就是要求董事处理公司事务时能像处理个人事务时那么认真和尽力,或者说董事必须以一个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所具有的勤勉程度去管理公司的财产。并指出其与忠实义务的不同之处在于,忠实义务的着重点在于董事行为的目的和做出决策的出发点是否正确,是否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而勤勉义务的着重点则是董事行为本身和做出决策的过程是否尽职和是否到位。[3]

  
  虽然上述关于董事勤勉义务的表述有所不同,但是内容基本上是一致的,均应包括“勤”和“慎”两个方面的内容:1、“勤”,即要求董事必须积极勤奋地履行其作为公司董事应当承担的职责,认真管理公司事务;2、“慎”,即要求董事在积极勤奋地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并应当谨慎。由此可见,从这一意义上看,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勤勉义务与英美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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