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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刑法中的“轻率”

  

  问题的症结何在?如何摆脱这种困境?英国刑法中的罪过形式、特别是轻率概念的存在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根据上述分析,英国刑法中罪过形式的划分是以行为人对行为后果的“认识”为基准:故意与轻率的界碑在于行为人对行为后果的必然性认识,轻率与过失的区别是行为人对于行为后果是否有所认识。假如将行为人对于行为后果的认识视为一个区间,那么,该区间是一个以0为最小取值、以1为最大取值的闭区间;当区间取值为0时,行为人对于行为后果没有认识,相对应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当区间取值为1时,行为人对于行为后果有必然性认识,相对应的罪过形式是故意;当区间取值为0到1之间的实数时,行为人对于行为后果有可能性认识,相对应的罪过形式是轻率。显然,各罪过形式之间泾渭分明、易于区分。因而,该种罪过形式理论具有极强的实践指导性与可操作性。其中作为一种独立罪过形式的“轻率”,实际上相当于我国刑法中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相加之和;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讲,英国刑法中的轻率在我国刑法中被分裂为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两种。然而事实上,无论是行为人对行为后果的认识状况、还是对该后果的意志态度,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之间只有“量”的不同,而无“质”的区别,长期以来我国刑法对于二者的区分实质上是不顾客观实际情况的人为切割;多年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已经证明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二者都是无法泾渭界分的;而根据模糊认识论,这种“无法清晰界分”是合理的、必然的。[40]这便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在这种情况下,为摆脱我国罪过形式理论的困境,我们不妨借鉴英国刑法的做法,将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合二为一,作为一种特殊的罪过形式进行规定与研究。有的学者将该种特殊的“罪过形式”称为“复合罪过形式”。[41]


【作者简介】
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Normarl著Baird,《刑法》(英文版),Cavendish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2页。
(美)道格拉斯·N·胡萨克:《刑法哲学》,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2页。
储槐植:《美国刑法》(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页。又见滕毅:《从英国民族性看英国法特征》,载《比较法研究》,第14卷第2期,第219页。
Richard Buxtorl Q.C.,Some Simple Thoughts on Intention,Crim.L.R.(1988),p.487.另见R.A.Duff.,“Mens—Rea,Negligence and Attempts”,Crim.L R.1968 J,p.653.
J.C Smith Brian Hogan:《刑法》(英文版),Buttenrworb & Co.出版有限公司,第5版,第48页。
(英)格兰维尔·威廉姆斯:《论间接故意》,载《法学译丛》,1988年第6期。
周仲飞:《英国法中的犯罪主观方面》,载《法学与实践》,1994年第1期。
Norman Baird:《刑法》(英文版),Gavendish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9页。
Norman Baird:《刑法》(英文版),Gavendish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1页。
J.C.Smith,Brian Hogan:《刑法》(英文版),第50—52页。
R·A·Duff:“Intention,Mens Rea and the Law Comrnition Report”,Crim.L.R.(1980).pp.149—150.
J.C.Smith,Brian Hogan:《刑法》(英文版),第51页。
(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3—34页。
Norman Baird:《刑法》(英文版),Cavendish出版社,1995年第2版,第10页。
亦有人译作“放任”或“鲁莽”,我们认为,根据英国法律委员会对该词涵义的界定,译作“轻率”更接近于原意,且不易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放任故意(或称间接故意)相混淆。
R.A.Duff,“Recklessness”,Crim.L.R.(1980),P.282.
Richard Buxton Q.C.,Some Simple Thoughts on Intention,Crim.L.R.(1988),at P.487.
J.C.smith、Brian Hogan:《刑法》(英文版),第五版,第53页。
Nonnan Baird:《刑法》(英文版),1995年第2版,第15页。
I.C.smith、Brian Hogan:《刑法》(英文版),第5版,第57页。
(英)鲁珀特.克罗斯、菲利普.A.琼斯:《英国刑法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44页。
J.C.smith、Brian Hogan:《刑法》(英文版),第5版,第57页。
同上书,第81—82页。
甘雨沛、何鹏:《外国刑法学》(上),北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61页。
(英)特纳:《肯定刑法原理》,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43页。又Smith、Hogan:第5版,第83页。
周仲飞:《英国法中的犯罪主观方面》,载《法学与实践》,1994年第1期。
R A Duff:“Intention,Mens Crime Rea and the Law Commission Report”,Criminal Law Review(1980),p.147.
Glanville Williams,The Mental Element in Crime,Crim.L.R.(1978),p.591.
R·A Duff,“Intention,Recklessness,and Probable Consequence”,Crim.L R.(1980),p 404.
R A.Duff,“Mens Rea,Negligence and Attempts”,Crim.L R.(1968),p.649.
R A DufF“Recklessness”,Crim.L.R.(1980),pp 282—283.
R.A Duff,“Intention,Recklessness,and Probable,Consequences”,Crim.L.R.(1980),p.404
参见Norman Baird,“Criminal Law”,Cavendish Publishing House 1995,pp.10—11.
R.A.Duff.,“Mens Rea,Negligence and Attempts”,Crim.L.R.(1968),p.653.
R.A.Duff,“Recklessness”,Crim.L.R.(1980),p.282—283.
该案例引自R.A.Duff,“Recklessness”,Crim.L.R.(1980).
R.A.Duff,“Recklessness”,Crim.L.R.(1980).p.287.
储槐植:《美国刑法》(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85页。
同上。
详见储槐植、杨书文:《再论复合罪过形式——兼谈模糊认识论在刑法中的运用》,载《刑事法评论》,总第7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详见储槐植、杨书文:《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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