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再说中国犯罪构成理论

再说中国犯罪构成理论


胡月军;白利勇


【全文】
  
  随着学者们对犯罪论体系的研究日益深入,学术研究所积淀的成果日益深厚,学者们对有关犯罪论体系的一些问题达成了共识的同时,对许多问题的认识也存在分歧,毫无疑问,无论是分歧还是共识,都是犯罪论体系研究进一步深化和拓展的表现。不过,正如李立众博士所说:“包括本人在内,学界空论犯罪论体系重构之风,越演越烈。日本成蹊大学法学部的金光旭教授数次严厉地告诫我们:没有具体问题的支持,空泛地议论犯罪论体系是无益处的,必须围绕具体问题来进行犯罪论体系的重构。”张明楷教授也指出,关于犯罪论体系,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不可能停止争论的问题,但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存在重大缺陷。德国、日本习惯于通过具体问题与案件论证何种体系妥当,但我国学者常常习惯于抽象地论证。或许将二者结合起来论证,是最合适的。在这里,涉及到了犯罪论体系的“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在此方面,陈兴良教授引领了刑法学界,陈兴良教授先后撰写了《违法性理论——一个反思性检讨》、《期待可能性理论的体系性地位》等论文即是“体系性思考”与“问题性思考”相结合的典范。

  
  一个非常有趣的现象是:主张直接引进德日犯罪论体系的学者大多没有留学德日或者在德日进修的学术经历,比如陈兴良教授、周光权教授。有留学德日或者在德日进修的学术经历的刑法学者,反倒并不主张直接引进德日犯罪论体系,比如张明楷教授、黎宏教授、冯军教授、刘艳红教授等。笔者很早就注意到了此现象,但其中原因始终参悟不出。

  
  值得一提的是,陈兴良教授在《本体刑法学》一书中,提出了罪体-罪责两分的犯罪论体系,在《规范刑法学》一书中进一步完善了这一体系,根据中国刑法学中的犯罪存在数量因素的特点,在犯罪论体系中增补了罪量要件,从而形成了“罪体——罪责——罪量”犯罪论体系(考虑了中国刑法既定性又定量的犯罪概念对构建犯罪论体系的制约),张明楷教授也自创了“客观违法——主观有责”犯罪论体系,张明楷教授版犯罪论体系与德日犯罪论体系“形不似而神似”,只是比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少了构成要件该当性,同时它与“罪体——罪责——罪量”犯罪论体系也是“形不似而神似”。在我看来,客观违法要件就是罪体要件,主观有责要件就是罪责要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罪体——罪责——罪量”犯罪论体系、“客观违法——主观有责”犯罪论体系、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均是“形不似而神似”。然而,在“罪体——罪责——罪量” 犯罪论体系中,正当行为的地位如何处理值得考虑(陈兴良教授认为,正当行为应该放在罪体要件里进行考察),在张明楷教授版犯罪论体系中,犯罪定量因素的地位如何处理值得考虑。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