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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立法的能与不能

新闻立法的能与不能


阚敬侠


【全文】
  

今年10月某日,先有媒体揭露了河北蔚县矿难瞒报中收买记者的“封口费”事件。10月29日,又有媒体详细披露了山西霍州霍宝河煤矿发生的给记者发放“封口费”事件,11月28日,新闻出版总署公布了对有关记者和新闻媒体及其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封口费”事件发生之后,11月3日,人民日报刊登一篇《提高舆论引导能力》的署名文章,在时隔20年之后,再次提出要加强新闻立法工作。11月7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闻采访保障工作的通知》,首次明确保障新闻记者的采访权、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同时亦规定记者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及对违反者的制裁。“封口费”事件与新闻立法问题的巧合,在某种程度上似乎意味着我们必须用法律手段来确保新闻记者的职业道德。同时,一些论者也评论“封口费”事件说明了新闻立法的必要,不过,一些人是从保障记者采访权利的角度,另一些人则是从制裁违反新闻职业道德行为的角度,还有一些人因为担心限制新闻媒体和记者的自由而不主张制定新闻法。因此,不能不说,新闻立法的重提一开始仍然再次面临保障还是限制记者职业行为的问题。这个问题,其实一直以来都是新闻立法的主要争论焦点。 


  


  

  新闻立法问题,主要是新闻界内部提出的。法学界似乎对此一直都并不热衷。分析个中原因,一个很大的可能是新闻界把新闻法当作了部门法。笔者以为,这也许是新闻法自1980年提出以来争论近30年仍然不能达成共识的主要原因。因为,如果把新闻法当作部门法、行业法,它就必须主要解决新闻业内部的利益争议。而在新闻业内部,新闻媒体及其新闻工作者的利益、代表国家的新闻主管部门的管理利益、新闻报道当事人的名誉或隐私等利益、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利益等等,都是必须被考虑的主要利益。而这些相互冲突的利益,又如何能够轻易地在新闻法这一部门法中获得平衡呢?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考虑新闻立法的能与不能。 


  

  新闻立法能够做到什么?要回到这个问题,需要首先说明什么是新闻法,或者新闻法是什么内容的法?笔者以为,新闻法不是新闻业的部门法,而是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批评建议等舆论监督权利的法。简言之,新闻法是关于公民权利的法,而不是行业内部治理的法。既然新闻法是公民权利法,其根本宗旨和主要内容就是保障公民行使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舆论监督权利,或者是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对权利行使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规定解决争议的法律程序。如此而已。而新闻行业的行政管理法,则属于行政法范畴,要适用行政法学的限权理论,对新闻主管部门和官方的新闻媒体及其记者的权力进行依法限制。由此可见,“新闻法”与“新闻管理法”,真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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