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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案的法经济学之维

许霆案的法经济学之维


曹晓宁


【全文】
  

  正 文 


  

  许霆案 ,2008年一个最炙手可热的标杆性法律事件,前所未有地调动了以媒体的版面和公众的口诛笔伐为代表的社会资源。如果说,由无期徒刑改为五年有期徒刑(当然还需经过最高院的核准,并且许霆仍在上诉中,其律师坚持无罪辩护),单就从定量上许霆得到了救赎。然而,从定性上本案对于我国司法理念的进化却无从救赎。 


  

  本文无意于否定再审法院适用法律的“精准性”,也无意于卷入对许霆定“盗窃金融机构罪”是否适当的论战中去,但笔者却坚持这样一种基本理念:在以“权利本位”为导向的现代法治国家里(当然这是我国发展目标),法律之于人性在于疏导而非惩罚;相对于刑法的谦抑性 ,在民事和刑事竞合的条件下,民事纠纷机制具有优先性。并且,经济学家也是这认为的。 


  

  一、有限理性、有限意志、乐观偏向与违法行为 


  

  赫伯特-西蒙(Herbert Simon)认为 ,人类的认知能力并非无限,我们的计算能力和记忆能力都存在重大瑕疵。不过,所幸人们很多时候能够对自己认知的界限做出理性回应,以便最小化决策成本和错误成本。并且同时,为了弥补有限的脑力和稀缺的时间,我们常常用心理捷径和经验法则加以补救。对于违法行为,已有的经济学分析认为:如果预期收益超过预期成本,潜在违法者就会铤而走险。从经济学的“理性人”出发,违法决策的形成阶段,至少进行了粗略的成本—收益分析,然而有限理性则表明这种成本—收益可能出现整体性错误。 


  

  行为经济学家进一步认为,人们除了有限理性,还有限意志,即经常作一些明知与长远利益相违背的事情(明知不该为而为之)。比如,大家都知道“吸烟有害健康”,但基于有限意志无法抵制烟瘾,而一次次背叛了自己。对于违法行为,有限意志则表明自我控制问题,而违法的特点就是收益是现时可得的,而成本则是不确定而且符合边际递减的。 


  

  乐观偏向,则从行为心理上认为,人们对自己的行为预期普遍趋向于乐观。即使了解后果的严重性,仍然认为自己很轻易躲过。就违法而言,乐观偏向从人性的弱点加剧了违法行为的可能性,它使潜在违法者盲目认为自己使幸运的,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对法律的可实现性缺乏应有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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