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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权利的制度化

认真对待权利的制度化


赵宗亮


【摘要】“人权”在其静态上包括道德上的权利和法律制度上的权利。随着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有些道德权利对于维系社会秩序的重要性也日益凸现,这就需要立法者适时的将它们提升为法律权利.两者在界限上应当保持清晰,在数量上应当保持协调,以实现良性互动。人类社会存在着两种不同层次的道德规范,人权的制度化只能从最低限度的道德规范做起。只有这种最低限度的共同道德规范才能够作为一种受到广泛认同的标准,从而具有普适性。人权的制度化是一个标准逐步提高的过程。
【关键词】道德权利;法律权利;权利的制度化
【全文】
  

  一、引言


  

  当下正值“权利爆炸”的时代,权利不仅是由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一个因子,而且成为维系社会正常运转的一个纽带。正如路易斯?亨金所言:“人权是我们这个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权利充斥于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左右着人们的思维模式与思想范式。民众总是希望享有穷尽所有的权利,理论界亦热衷于从法律规范中寻找权利推演的可能性,继而凝炼出某种权利并使之定型化、制度化,将一些道德权利甚至难称之为权利的“权利”制度化。这种权利“泛道德化”倾向最终会走向了问题的反面——权利庸俗化,是导致“人权似乎什么都是,又似乎什么都不是”的原因所在。同时,权利的实现又离不开理性制度的支持,鉴于此,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界线划分,即,权利的制度化便成为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 


  

  二、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的关系 


  

  在对这一问题展开论述前,首先需要对相关的概念作一下解释和澄清。第一,所谓“权利的制度化”,是指将权利观念客观化为一种强制性的社会行为准则,通过建立和完善权利制度,确认已经存在的某些习惯权利或道德权利具有规范约束力,以使这些“权利”得以有效实现的过程。我们将这些经过制度化的权利成为“制度性权利”,“制度性权利”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在狭义上指的就是法定权利或法律权利;在广义上除了法定权利外,还包括村规民约、政党与社会团体的政策、纲领与章程等非法律性的制度确认的权利。本文拟不对此有争论的问题做分析和评价,而取其狭义:权利的制度化与立法或者说道德规范法律化密切相关。第二,所谓“制度性权利泛道德化”是指:模糊制度性权利与道德性权利的界域,任意扩张的制度性权利外延,以至将一些条件不够成熟的道德权利强行制度化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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