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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探微

  

  通过考察商业秘密立法和司法保护的历史,可以比较清楚地看出商业秘密法维护商业道德、倡导诚实信用的公共利益的轨迹。据文献考证,古罗马时代即存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在那时,罗马奴隶制度存在商业秘密保护的实践。罗马民法发展了针对第三方诱惑商业秘密泄露的诉因。随着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罗马人将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向工业和商业扩展,扩大了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随着工业革命取代农业社会,技术的增长和雇员的流动,欧洲社会对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商业道德越来越感兴趣。自19世纪中期后,法国和比利时在刑法典中有对擅自泄露秘密的惩罚条款,同样的情况适用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盗用的民事补救在1909年的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规定。在后来一些国家的商业秘密立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中,大多有对背信、违反协议擅自泄露商业秘密或为了不正当竞争目的窃取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进行制裁的规定,这反映了对商业道德的维护和倡导诚实信用的公共利益。 


  

  就英美普通法来说,普通法从强化对商业道德和商业商誉的保护等方面考虑,也将商业秘密纳入受保护的范围。在19世纪早期,英国没有适用于保护秘密信息的制定法,但在普通法中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存在的。在1820年,英国的大法官法庭针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或者泄露授予禁止令,诉因是“背信和保密”。特别是,通过授予商业秘密保护增加商业道德的公共政策后来从英国移植到了美国。在美国后来的一系列商业秘密案件中,对商业道德的维护和诚信原则的支持主要体现于对商业秘密盗用者“背信”的惩罚。在早期的一个涉及到“竞业禁止”的案件Eastrian Co.v.Reichenbach[19]中,法院发现原告的一个早期雇员利用原告的商业秘密设立了竞争性的企业,与原告展开商业竞争。法官Adams在该案件中指出:这不是合法的竞争,合法的竞争总是法律鼓励促进的政策。可见在那时,像竞业禁止之类的保护商业秘密的原则通过司法判例已经发展起来。竞业禁止也涉及到维护商业道德,是因为若竞业行为不被禁止,将对商业秘密在市场中的流转产生严重后果,并危及商业秘密所有人利益。 


  

  可以说,在19世纪,维护商业道德成为普通法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一个特点。进入20世纪以来,美国商业秘密法的一个主要的政策仍然是促进和维护商业道德。建立在促进和维护商业道德基础之上的普通法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在一系列的审判案例中得到了体现。美国最高法院Kewanee QilCo.v.Bicron Corp.案件即有代表性。它在考虑到美国的专利法和州法涉及商业秘密的政策后,认为商业秘密没有被专利法所占有。法院指出,“维护商业道德标准和鼓励发明是商业秘密法背后深层的政策。善意和诚信是商业世界的精神。”[20]确实,考察国外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可以看出,不断地鼓励更高标准的公正和商业道德,倡导诚信、反对背信行为,成为商业秘密保护的基石。这与我国《民法通则》强调的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一致。在现代商业社会,交易的诚信和善意对于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实现,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社会生产力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商业秘密法所保障的对商业道德的维护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体现了这方面的公共利益。 


  

  (二)鼓励研究和革新基础之上的公共利益 


  

  商业秘密法涉及的第二个公共利益是鼓励研究和革新而带来的技术和经营信息总量的扩展,丰富了社会的知识宝库,并促进了信息的利用效能。关于这一点,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困惑,因为商业秘密保护和专利保护在对待技术的公开上是相反的,而专利法有鼓励研究和革新的效果和功能,商业秘密法是怎样地同样具备这一机制?确实,在国外一些商业秘密保护案件中,商业秘密法律与规制专利和限制贸易的法律的“假象冲突”产生了:一方面,反对限制贸易的政策旨在通过在公有领域思想的自由使用来促进自由竞争;另一方面,专利和商业秘密法背后的政策是通过以在思想中赋予一些专有的财产权的形式酬奖发明和革新者,来鼓励对新思想的公开和使用。但是,在商业秘密司法实践中,法院发现商业秘密保护并非会与专利法促进信息的公开、鼓励研究和革新的公共政策和利益相冲突;相反,它们有类似的效果。下面以美国有关司法判例为例加以阐述。 


  

  美国最高法院第一个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Fowlev.Park案,[21]涉及到针对不合理地限制贸易的挑战,确认商业秘密合同效力的问题。该案维持了商业秘密合同的效力,以确保那些作出了发现的人能够获得自己的成果,并鼓励有用的发现。在1897年O.L.W.Thum Co.v.Tloczynski案[22]中,法院主张阻止雇员妨碍商业秘密的协议不是一个对贸易的不合法的限制。在该案件中,法院是这样解决公共政策问题的:专有使用商业秘密的合同不是对贸易的限制,因为公众对商业秘密没有权利。在该案件中商业秘密合同对公众的利益有多种体现方式,像确保有更多的雇员被雇佣、生产更多的有用的商品。这样,从普通法的发展一开始,商业秘密法背后的公共政策类似于支持专利法的政策。如在前面提到的Kewanee案件中,法院审视了冲突性的公共政策,认为商业秘密法实现了一个重要的公共政策功能:自然,鼓励发明的专利政策不会被另外一种激励发明的形式的存在所影响。在这方面,两种政策从来没有发生冲突。[23]法院还认为,商业秘密对于研究和开发的协调是重要的。在1979年美国最高法院审查和确认了Kewanee案件的判决,当使用非专利产品时,法院指出商业秘密法促进了竞争,并且确保了公众“不会被剥夺有价值的发明的使用,如果该发明不能获得专利的话”。[24]Kewanee案件也被美国第七巡回法院所引用,法院支持了这样一个主张:对革新和开发的鼓励是商业秘密法的“主要的目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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