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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勾引他人罪

香港刑法:勾引他人罪


苟亿强


【全文】
  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行为的界限。——马克思
  


  

  (一)概念 


  

  勾引他人罪,称兜嫖罪、或勾引他人不道德行为罪、不道德目的而教唆使他人罪,是指不道德目的而在公众地方或公众可见的情况下,勾引他人实施不道德行,或者游荡以勾引他人实施不道德的行为。 


  

  (二)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根据香港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三类:未满10岁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10岁到14岁负不完全刑事责任;14岁以上负完全刑事责任,不过对14岁以上到未满18岁的,可从宽处理。本罪主体是要求达到法定年龄的任何人,包括男子和女子。 


  

  2、犯罪行为表现在公众地主或公众可见的情况下,勾引他人实施不道德行,或者游荡、引诱他人实施不道德的行为。所谓公众地方,按照《香港刑事罪行条例》第14条第(1)款规的解释,是指在公众或部分公众当时有权进入或获准进入的地方,而不论该地方是凭付费或其它方式进入,包括在任何所处的公众部分,即使公众无权进入或不获准进入该公众部分或该等处所亦然。所谓公众可见,即在公众可以目睹之下,如楼宇的门口或楼梯等。所谓不道德,包括非法性交、鸡奸(注:鸡奸是指同性非生理性性行为,香港法对此又分了多个罪名)和严重猥亵等行为。所谓勾引又称勾搭,包括接近一个可能的客人,至于该人是否接受或感到这种接近,江不影响勾引行为的成立。所谓游荡,即流连、徘徊,目的是勾引他人实施不道德的行为。 


  

  3、犯罪意图是不道德的行为。构成勾引他人罪,主观上必须具有勾引他人的不道德行为。所谓不道德目的,即指与他人发生非法性交、鸡奸或严重猥亵目的。至于该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三)罪与罪的区别 


  

  此罪与欺骗他人非法性交罪有相似之处。欺骗他人非法性交罪,又称虚假借口促使非法性交罪、或称以虚假借口促使他人非法性交罪,内涵是指以虚假借口或虚假申述,促使他人在香港或外地进行非法性交。此罪主体可以是男子也可是女子,客观表现方面:(1)“虚假借口或虚假申述”的手段。所谓虚假即欺骗,所谓借口或申述,俗称说大话,按《刑事罪行条例》第120条第(2)款规定,它“包括与过去、现在或将来有关的借口或申述,也包括与使用借口或申述的人或任何其他的意图有关的借口或申述”。(2)“在香港或外地”的地点。非法性交可在香港内地也可香港外地,但是“虚假借口或虚假申述”的手段必须在香港实施。此罪的犯罪意图就是非法性交,“非法性交”,它不限于性交,还包括鸡奸或猥亵行为等。根据1991年修订的《刑事罪行条例》第120条第(1)款,此罪可处五年监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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