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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宪制模式的变迁与行政法的兴起》后有感

读《宪制模式的变迁与行政法的兴起》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董 炯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中国古语:嘴上没毛儿,办事不牢。 


  

  该文作者作为一位年轻的中国法学博士生,竟然敢去斗胆奢谈该文论题,恐怕也只有用不自量力来解释了。可叹的是,他的导师居然也掂量不出这其中的斤两。这是不是误人子弟呢?双方心照不宣,何误之有。具体的博导儿和博士生不过就是随波逐流的一叶小舟,哪里能够把持方向呢? 


  

  权且看一看其资料汇编的内容吧。 


  

  仅仅因为该文作者的身份和经历,对于西方国家的宪政模式甚至西方国家的任一方面,他所说的每一句话,至少都使我——深疑不信。除了含混不清(失去了推敲的意义)、不涉细节(细节之处见功夫)的陈述、叙述之外,就是拿他人的结论来“打补丁”——点缀其间。我不知道任何一个求真、务实的人,能够从这篇或这类文章中获得什么收益? 


  

  大而化之的宏大叙事,真的使我无所置喙。 


  

  发现了一处亮点:“人是实体,而社会和国家则是关系。”“关系总是显得不及实体那么充实。”精辟之至。如果这是该文作者的独立表述的话,则可敬可佩。 


  

  该文忽而将议会置于公共权力领域,忽而又将其置于公共权力领域与私人领域之间,不知是其自相矛盾,还是根本就没有搞懂他人在这其中所要表达的意蕴而简单照搬所出现的技术性错误。 


  

  将公民权利区分为公法权利(如选举权)和私法权利(如财产权),似无必要。所谓的公民权利可以有不同形态、不同种类,但其属性是同一的、统一的。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很难找出本质差别,进而其区别的价值也很难体现和发现。如果是把自然人的权利进行上述区分,可能更恰当。 


  

  可以肯定的是:代议制民主制度是在“一夜之间”“空投”到中国来的,而不是缓慢内生的结果。是衣服,而不是皮肤,仅仅具有附着的效果。 


  

  的确,投资巨大但是见效缓慢的社会需求(例如:环境治理、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主体是没有或缺乏欲望或动力去满足的。于是政府挺身而出。但是,此时此刻的政府介入,绝对不是什么对市场或是市场主体的干预,而完全是对市场或市场主体的辅助、协助。政府提供如此这般的社会需求,其实并非权力行为,而仅仅是“替代市场行为”,起到了拾遗补缺、填补空白的作用。此时的政府,并非典型意义上的行使权力的公法主体,但其行为又与以满足自我利益为目的的私法主体有所区别,这就是“隐性的”政府的“第二属性”(权力性是政府的第一属性)。此种状态之下的政府,其行为的空间与公民权利的行使空间之间不具有此消彼长的紧张关系。虽可以用扩张一词来形容其发展态势,但那完全是由社会的整体发展的复杂程度所决定的,而与政府的主观意愿无关。此处的扩张,不具有任何侵入性和攻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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