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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从审判角度谈受教育权的保护与法官责任》后有感

读《从审判角度谈受教育权的保护与法官责任》后有感


左明


【全文】
  

  注:该文作者:饶亚东 


  

  载于:《行政法论丛》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时代开明了,新闻也跟着自由了。新闻,到底应该客观一些呢?还是应该主观一些呢?恐怕自有公论。在大众媒体上发表一些夹叙夹议或纯粹评论性的文章,当然可以。只是,当要评论一些涉及专业领域的专业问题的时候,最好还是请专家发言为妥。 


  

  日渐凸现的“媒体司法”或“媒体审判”,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该文所披露的1998年9月21日《北京晨报》刊载的以《这起作弊冤案(即田永事件)何时能平反》为题的一则报道,就明显给人一种“兴师问罪”的感觉,而且调子已经定了——冤案。巧得很,引用该则报道的该文作者就是“这起冤案”(这里的冤案是指学生受到了学校的不公正处理,而并非针对法院的审判而言。该案是1998年10月19日提起诉讼的)的审理法官。不知而且想知该文作者在阅读了这则报道之后,对之后的审理工作带来了什么样的影响?但愿是:平常之心,静若止水。对外行的鼓噪——不予理睬。 


  

  田永案,可谓老生常谈了。常谈,是因为常新。这的确是一个“富矿”,揭示或反映了太多的新型问题。具有开创性质的事物,总是被人们长期津津乐道。 


  

  该文认为:田永案“充分保障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的行使”,一开始,就与我产生了分歧。愚以为:法院受理这一案件所保障的是公民的诉权,而绝不是什么行政诉讼权利(当然,也同样不会有什么民事诉讼权利和刑事自诉权利)。案件的类型,不是诉讼当事人所关心的问题,充其量是法院内部的分工问题。案件的类型,更不应成为法院能否受理案件的理由。不予受理的理由只能是:1、非法律纠纷;2、法律明确排除司法救济;3、欠缺案件成立的形式要件。田永案,明显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形。非常遗憾的是:现有的诉讼类型不足以涵盖所有的可以诉诸司法救济的具备案件成立的所有形式要件的法律纠纷。所谓的诉讼类型是受制于现有的诉讼法类型的。不知是中国的现实生活太简单,还是中国的立法者的头脑太简单,还是二者兼而有之,致使中国的诉讼法类型——太简单、太枯燥、太欠缺。尴尬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明明是应该受理的案件,仅仅是因为不符合现有的、仅有的诉讼法类型,于是只能拒之门外。好一个“不好意思,不能受理”,说得多么轻巧呀,岂不知,对诉权的封杀,就会使所有的其他权利荡然无存。诉权,是实现所有其他权利的先决权利。人类在有了这一清醒认识之后,才有了“无救济便无权利”这一法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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