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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上利益衡量之研究

宪法上利益衡量之研究


何子伦


【全文】
  

  壹、前言 


  

  对一个现代民主法治国家而言,基本权的保障可说根本就是宪法制定的最终的目的,不仅为宪法秩序不可或缺的最重要构成部分,并被公认为实现公平正义的最重要指标。没有基本权保障的宪法,根本就不成现代文明国家的宪法,没有基本权保障的国家社会,根本就不成为公义良善的国家社会。 


  

  然而公共利益的维护与提倡,可以说是现代国家积极的任务,亦是宪法制定目的之所在。如我国宪法前言即提及「巩固国权,保障民权,奠定社会安宁,增进人民福利」,为立宪之目的。因此,对于基本权的保护,并非意味着基本权本身毫无限制存在,此时即涉及权利人与国家、社会利益之冲突(Interessenkonflikt zwischen den einzelnen und dem Staat sowie der Gesellschaft)。从而一部现代宪法制定之中心问题,乃在于协调公益与私益的紧张关系,并建立制度与程序,以确保其平衡状态之维护。因此,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间的潜在冲突,均于宪法上予以根本的规范。 


  

  在何等范围里,个人权利应具有优越地位?在何等范围里,公共利益应具有优越地位?倘自基本权保护之观点出发,乃基本权限制之问题。然若基于宪法目的或宪法实现以观,则为利益衡量之问题。本文的构想即以后者为中心,试图导出其法理上之建构。 


  

  贰、学说及实务见解概况 


  

  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能否予以衡量?亦即衡量者(如法官)能否不流于恣意而为之。倘属可能,其可能之方法又为如何?此即「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衡量」之问题。对于此一问题,日本学说上大抵有下列见解: 


  

  不仅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之衡量,即使将利益衡量论导入宪法解释中,亦属有害(衡量有害论)。 


  

  利益衡量不过系一合宪性判断基准(为判断基准论之利益衡量论)。 


  

  仅有人权始得对人权予以制约(人权绝对论)。 


  

  不论采何观点,对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衡量之问题,均采消极否定之态度。至于我国以往学说均认「公益优先于私益」,其自不认为有所谓「衡量」之问题。不论学说之情形如何,在法院的实践上,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衡量之案例频频出现。实务上虽未明确论及衡量之方法,然有关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关系之探讨,却成为学说及司法实践上最重要之课题之一。因此,单线式的「公益、私益衡突」问题,从而认定基本权乃私益,当然要为公益「牺牲」,这种单纯的思维方法及论理逻辑,有再修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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