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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视角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论民事诉讼视角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肖文


【全文】
  

  诉讼时效是民法的概念,但其却在民事诉讼中运用。要在民法上发生丧失时效利益的结果,在民事诉讼中就须先作出已逾诉讼时效的判断。在《民法通则》中,立法者用一章,共7个条文规定了诉讼时效的长短、起算、中止和中断,后经下级法院在此问题上疑难案件的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其司法解释和批复中对此问题有若干补充规定,明确在几种具体情况下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的民事权利是否还受法律保护。这些规定已可以解决在实践中发生的大部分问题,但对诉讼时效而言,十几条的规定所作出的只能是原则性的指导,从诉讼时效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具体操作的角度看,尤其是我国立法尚无对时效终止的规定上,它的运用还存在若干的疑点。以下对诉讼时效效力理论和法律规定的不足采用实例分析的方法,从一个案例入手,加以适当扩展,引起对诉讼时效问题的一些思考。 


  

  一、诉讼时效与诉权学说 


  

  本案被告A公司的代理律师在答辩状中写道:“鉴于原告怠于行使其债权已逾诉讼时效,已经丧失在本案中的胜诉权……”。笔者的分析就从诉讼时效与“胜诉权”开始。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的表述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在民法学界,对于诉讼时效的含义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的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权利的可能性的民事法律制度;第二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是权利人持续不行使民事权利而于期间届满时消灭其请求权的制度;第三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按上述三种诉讼时效的含义理解,民事权利超越了诉讼时效则丧失了“胜诉权”。如认为“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其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则不消灭”,“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只是丧失请求权,即使权利人丧失依诉讼程序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权利’,该‘权利’学理上谓之‘胜诉权’”。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已成为我国民法学界的通说,而且在司法实践中也深入人心,在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无法获得救济的民事判决书中,以“胜诉权”的丧失作为理由者已成通例。此说的根源,在于民事诉讼法基础理论的“二元论诉权”学说。“二元论诉权”认为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诉权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两方面,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起诉权(在被告人则表现为应诉权),是指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合法权益的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讼即胜诉权,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法院不可能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实体法上的权利,这些判断都只能在案件进行过实体的审理后才能得出,所以,即使对方当事人提出对方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法院也应该受理并进行认真的审理,以此来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当在案件的实体审理中,经过双方公平充分的攻击和防御后,法院认定权利的主体确实丧失了胜诉权时,才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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