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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诚信原则与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展开

民法诚信原则与公司董事信义义务的展开


曹晓宁


【全文】
  

  引 言 


  

  今日之私法已有意思趋向于信赖,已有内心趋向于外形,已有主观趋向于客观,已有表意人本位趋向于相对人或第三人本位,已有权利滥用自由之思想趋向于权力滥用禁止之思想,已有个人本位趋向于社会本位或团体本位,在此趋势下,诚信原则在私法上竟然得到大肆活动的舞台,固属理之当然。 


  

  【中国台湾】蔡章麟 


  

  正 文 


  

  诚如蔡老所言,诚信原则的确立不仅是现代契约法发展的重要标志,也是近代民法向现代民法发展,甚至整个私法体系现代化发展的重要一笔。回首20世纪契约法,1974年美国私法学界泰斗、耶鲁大学法学院终身教授格兰特·吉尔默语出惊人地发表了颠覆性的《契约的死亡》向人们宣告,随着十九世纪个人主义向福利国家和超福利国家的转变,立基于放任主义经济理论、以完全自主和意思自治为核心的契约一般理论正在衰落,正在一步步被古老而常新的侵权法范畴所吞噬。 十多年后,日本学者内田贵针锋相对地提出,基于关系契约理论所设定的契约规范二元性,通过诚信原则在解释法上加以规范化,则昭告着“契约的再生”。 如今虽已迈入21世纪,关于契约的死亡与再生问题也日趋明朗,然今之视昔,亦启示颇多。 


  

  一、 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1、 诚信原则的内涵界定 


  

  由于其很强的道德色彩和本身的抽象性,诚信原则很难给予其概念法学上的明确界定,正如德国学者高德利(Godly)曾告诫我们;“不要指望找到一条清晰的规则。” 所以,学者皆从历史考察中得其蛛丝马迹。在诚信原则发展的历史轨迹中对其内涵的解释主要形成集中观点:(1)主观判断说。以德国学者施塔姆勒(Stammer)为代表,认为诚信原则和法律一样应为爱人如己的社会最高理想;(2)利益平衡说。德国学者艾格尔(Eager)和斯奇尼德(Schneider)认为,诚信原则的宗旨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3)交易道德说,而德国学者邓伯格(Dendurg)则认为诚信原则实质是市场交易中人人可期待的道德基础。而我国著名民法学家史尚宽先生从正义衡平的角度,认为“诚信原则谓一切法律关系,应各就其具体的情形,依正义衡平的理念加以调整而求其具体的社会妥当。” 


  

  稍加分析可见,对于诚信原则的界定,学者为了理论的需要,多从道德与法律、价值与实证、主观与客观、规范与事实等角度展开,呈现了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抽象性和多面性。本文为了理论便宜,采梁慧星教授的观点:即认为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恪守承诺,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同时也应当注意将道德与法律、价值与实证、主观与客观、规范与事实相结合来界定诚信原则抽象而丰富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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