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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强制决定纠纷案的评析

对行政强制决定纠纷案的评析


张朝泓;秦雯


【关键词】文献
【全文】
  

  要点提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是否超越职权;有瑕疵的检验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案例索引: 


  

  一审: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揭中法行初字第1号(2007年7月2日) 


  

  二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行终字第85号(2007年10月15日) 


  

  一、案情 


  

  原告(上诉人):汕尾市华生废油回收有限公司。 


  

  原告(上诉人):吴萃寻。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榕城海关。 


  

  第三人:周棠雄。 


  

  2007年1月4日,汕尾市华生废油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生公司)指派司机周棠雄驾驶粤B46403油罐车,运送22.64吨○#柴油前往揭西县,途经揭普高速普宁市池尾收费站附近路段,榕城海关对粤B46403油罐车进行检查,发现油罐车上运载的油品呈黄色、疑似经褪色的“红油”,且该批油品随车无任何合法单证,榕城海关以涉嫌非法运输褪色“红油”和随车无任何合法单证为由,作出榕关缉扣字〔2007〕001号扣留决定,依法扣留粤B46403油罐车;作出榕关缉扣字〔2007〕002号扣留决定,扣留○#柴油22.64吨。2007年1月4日,榕城海关对粤B46403运载的油品进行检查取样,委托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汕头检验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1.品质检验:该样经检验其凝点与○#柴油标准规定相符。2.“红油”鉴定:经鉴定该样品“红油”特征呈阳性。2007年1月30日,华生公司粤N00756油罐车运载24.6吨-10#柴油往揭西县,途经揭普高速普宁泥沟收费站附近路段,榕城海关以涉嫌非法运输褪色“红油”和随车无任何合法单证为由,作出榕关缉扣字〔2007〕005号扣留决定,扣留-10#柴油24.6吨;作出榕关缉扣字〔2007〕006号扣留决定,扣留粤N00756油罐车。2007年1月30日,榕城海关对粤N00756运载的油品进行检查取样,委托汕头检验中心检验结果:1.品质检验:该样经检验其凝点与-10#柴油标准规定相符。2.“红油”鉴定:经鉴定该样品“红油”特征呈阳性。2007年3月7日,榕城海关对粤B46403、粤N00756运载的油品再次进行检查取样,委托广东省揭阳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以下简称揭阳质检所)进行检验,粤B46403运载的油品检验结论是:根据检验结果,此样品是0号柴油。粤N00756运载的油品检验结论是:根据检验结果,此样品是-10号柴油。2007年3月16日,榕城海关,对粤B46403、粤N00756运载的油品进行第三次检查取样,并委托汕头检验中心检验。2007年3月19日,汕头检验中心作出编号JS06070141编号JS06070140检验报告,检验检疫结果:该送检样品经鉴定为经“褪色”处理的“红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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