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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庭前提供证据的运用

浅析庭前提供证据的运用


肖文


【全文】
  

  庭前证据交换是指开庭和审理前由法院组织当事人就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出示给对方,并由对方发表认可或不认可等意见的活动。它源于16世纪英国衡平法的司法实践,其目的在于固定庭审证据,整理争议焦点,增强庭审人员的针对性,防止当事人运用证据突袭性的诉讼技巧而造成不公平正义。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没有法庭前证据交换的设计,都是采取直接举证的方式。实践表明,直接举证的弊端较大,容易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突袭性诉战和法官审理的无序状态。而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发展,我国司法资源供求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从而造成积案多、审限长、办案质量不高等严重妨碍实现司法公正现象。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审理前后的准备”,但没有将证据交换纳入其中。民事诉讼法对证据的规定仅限于当事人在庭前中的活动。 


  

  庭前证据交换亟待法律予以规范。由于缺乏当事人的活动规则,使得大量可以在庭前完成的事务,需要搬到庭审中完成,加大了庭审的工作量,审判质量难以保证,审判效率难以提高,因此确立庭审前交换证据制度很有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目前为止,对庭前证据交换规定条文最多的法律,对证据交换活动、程序的组织、开示范围、开示时间、次数以及对于其结果的效率等问题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无疑对庭前证据交换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民事审判改革中,由于过分强调举证质证的当庭性,使得作为庭前准备主要内容的庭前证据交换受到了忽视。出现了“直接开庭”等一些过激做法。从而导致庭审效率下降、庭审质量不高等弊端。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不少相关司法解释,并对庭前证据交换进行了不断完善,但传统的“一步到庭”的思维定势难以改变,加上对证据交换缺乏科学正确的认识,没有认识到庭前证据交换的显著作用和优越性。致使庭前交换证据的做法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落实。因此,笔者从落实庭前证据交换的必要性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落实庭前证据交换制度,有利于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我国是实现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社会,决定着我国实行在计划经济体制的环境下,制定的民事诉讼法,必然需进行相应的改革。市场经济不仅是法制经济,而且还是效益经济,即以最小化的资源实现最大化的效益。在司法审判这一微观的层面上,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就反映为以最小的司法资源实现最大化的公正,保护人民的利益。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诉讼制度的目的就是要使两类成本之和最小化,第一类成本是错误的司法判决成本,第二类成本是运行成本。而如前所述,庭前交换证据可以促进和解,加快诉讼的进行,从而可以节省诉讼成本中的运行成本,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况且,在我国现实中,有很多诉讼迟延的现象,一审前不提有关的证据,把案件推进二审,甚至再审的现象也不少见,建立合理的庭审前交换证据制度并加以落实,则可以把此现象减少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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