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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与牵连性

论信用卡法律关系的独立性与牵连性


张德芬


【全文】
  

  信用卡当事人之间存在着多种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各自的性质是什么?在运转过程中,彼此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或是有密切的联系?尤其是持卡人和特约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有瑕疵,是否会影响其他法律关系的正常运转?即银行卡的法律关系之间是否存在着牵连性?这是目前我国银行卡立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必须解决的问题,它涉及到国家立法是选择着重保护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的利益,或是选择着重保护消费者权益,抑或选择两者兼顾、维护公平的问题。因而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在银行卡的产业化发展过程中显得尤为重要。 


  

  一、信用卡当事人间法律关系的性质 


  

  在信用卡交易中存在着发卡银行、持卡人、收单银行和特约商户等多方当事人,彼此之间产生多种复杂的法律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以及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各国法律大多都认为,这些法律关系属于合同关系。事实上,信用卡成为一种支付工具,就是通过这一组合同群来调整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 


  

  一般认为,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与普通的商品或劳务买卖并无区别。但对于发卡银行与持卡人、发卡银行与特约商户间法律关系的认识,各国实务界和理论界均没有明确统一的看法,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委托代理说、债权转让说、独立担保说以及委托代理和独立担保混合性质说。 


  

  委托代理说主要是我国学者和英美学者的看法。该说认为,特约商户将对持卡人刷卡消费所生的价金或酬金债权委托发卡银行代为收取[1],或者认为是特约商户受发卡银行的委托处理有关信用卡业务[2],或者认为发卡银行受持卡人的委托代理结算消费款项、特约商户受发卡银行的委托处理有关银行卡业务[3]。 


  

  债权转让说和独立担保说都是德国学者的看法。前者认为,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属于债权买卖关系,发卡机构是特约商户债权的受让人,因而持卡人对于特约商户的抗辩,也可以用来对抗发卡机构。在联邦法院1990年5月作成的判决中,法庭明确表示了这一观点:欧洲卡发卡机构与特约商店间的关系属于债权买卖,欧洲卡发卡机构所给付扣除手续费后之签账款金额,为向特约商店购买其向持卡人使用信用卡签账所生债权之对待给付价金[4]。后者认为发卡机构与特约商户之间的关系属于独立于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基础关系的担保付款关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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