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浅谈法官释明权在民事诉讼中运用

浅谈法官释明权在民事诉讼中运用


肖文


【全文】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行为及能力将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诉讼后果。如果当事人缺乏对法律和诉讼技巧的熟知,可能会因为不懂得举证或不完全举证而使可能打赢的官司败诉。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官适时地指导当事人“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是使民事诉讼公平正义之目标得以实现的根本保证。然而如何把握释明的“度”,却关系到法官公正断案的问题。在此次调研中,该议题引起了法官们的关注,法官们从审判的不同阶段对该问题展开了探讨。 


  

  一、 指导当事人举证中法官释明权的运用 


  

  《证据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在案件受理阶段,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是通过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导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进行举证这一具体形式来体现的。 


  

  在座谈中许多法官认为,在案件未进入庭审阶段,法官在行使释明权时,应根据证据规则,围绕当事人讼争的焦点,以谨慎而有限的中立方式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地举证,不能过多地介入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与答辩过程,更不能直接限制居于优势的当事人。同时,应重视举证通知书在指导当事人举证中的作用,可因案制宜地设计相关文书样式以备选用,并使之更具针对性和指导性。 


  

  二、证据交换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证据交换中,如何引导当事人就争议焦点进行举证,是使证据交换不流于形式的关键。它不仅需要制定一套完善的证据交换的规则,同时要强化法官对当事人交换证据的指导,即证据交换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才能使证据交换的“度”得到较好的把握。通过座谈讨论我们认为,在证据展示的过程中,法官有必要根据当事人对法律(包括实体与程序)的认知情况,适时地引导当事人按一定的顺序进行交换证据,并对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的释明,这种释明主要体现在对整个证据交换行为的指挥、监督方面,它包括: 


  

  1.对交换程序的简要释明。告知当事人交换的规则和顺序,所出示证据的规格要求等等。这种释明对于无律师代理的案件尤为必要。 


  

  2.对交换行为的简要释明。它包括在当事人的主张不明确或有矛盾、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可以依职权向当事人提出关于事实或法律上的质问,促请当事人提出证据,以明确己方的诉求;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指导当事人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并对有异议的证据提出理由,或对有争议的问题提出鉴定等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