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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管执法难的法理学解析

试论城管执法难的法理学解析


邢益民


【全文】
  

  城市管综合执法自从开展以来就备受争议,这种争议不仅仅来自社会和舆论,甚至法学界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与此同时,作为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能的各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又明显感觉到,在日常执法中执法难度异常艰巨,暴力抗法事件层出不穷,有些地区的城管执法甚至可以说是举步维艰。对于城管执法难的原因,学者、舆论、社会和执法者各执一词争论不休,在法学理论上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笔者认为,城管执法难的根本原因在法理学上可以归结为法的规范作用性丧失。笔者拟就城管执法难的在法理学上的原因进行阐述,旨在通过法理理论的探讨来探索城管执法难的解决方案。 


  

  一、何谓法的规范作用 


  

  法学专业的学生进入法学专业必然要进行法学基础理论(法理学)的学习,法理学中对法的作用有其理论阐述: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基于法的规范性而对人的行为产生的影响。当法的规范作用能够全面实现时就可以使得法的社会作用的得以实现。法理学告诉我们,法有五大规范作用:1、指引2、评价3、预测4、教育5、强制。 


  

  1、指引作用:指引作用是指法对本人行为起到的导向、引路的作用;其对象是每一个人的行为。 


  

  2、评价作用: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其作用的对象是他人的行为。 


  

  3、预测作用: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安排,其作用的对象是人们的相互行为。 


  

  4、教育作用:教育作用是指通过法律的实施,使法律对一般人的行为产生影响,其作用的对象是一般人的行为。 


  

  5、强制作用:强制作用是指法可以用来制裁、强制、约束违法犯罪行为;其作用对象是违法犯罪者的行为;同时法的强制作用是法律其他规范作用的保证。 


  

  以上是法理学上法的五大规范作用的简单阐述,由此不难看出,当以上五大法的规范作用能够得以实现,那么法的社会作用必然会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得到实现。 


  

  二、浅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法的五大规范作用的现状和问题 


  

  由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目前还处在一个初级阶段,就以法的阶位来说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体法律或是行政法规,基本上我国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在实际执法上都是适用最低阶位的法:地方性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但是无论如何,即使最低阶位的法也是广义上的法律。因此,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就是广义上的行政执法。笔者就目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现状结合法的五大规范作用一一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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