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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的发展与伦理观的嬗变

土地法的发展与伦理观的嬗变


屈振辉


【全文】
  

  土地是保障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因而威廉·配第认为“土地是财富之母”。[1]土地孕育着人类的繁衍与生息,它对人类的生存发展至关重要,也很早就进入了人类法制视野。人类有关土地的法制历史可谓源远流长,在西方最早可追溯到《汉莫拉比法典》,我国夏代法制之中对土地问题亦有涉及。人类土地法制时至近代几经变迁,其推动力量是人类伦理观念的发展嬗变。“理性的思潮……从实质上影响着法律传统。只要世俗社会和思想的王国存在着律令,理性的思潮就对法律的成长发生着实际的,或许深不可测的影响。”[2]本文旨在揭示人类土地法制变迁与伦理观念演进之间的内在关联,特别是论述不同主旨的土地立法背后起支撑作用的各种伦理理念,期望能够从伦理的视角上为我国当代土地法制建设略尽绵薄之力。人类土地法制至今已历经公法、私法、经济法和环境法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分别对应着政治伦理、产权伦理、经济伦理与生态伦理,它们分别影响着其所属时代人类土地法制的立法主旨。 


  

  一、公法时代与政治伦理 


  

  土地在史前人类的世界中仅是宗教崇拜的对象,人们只能“敬之以礼”还谈不上“施之以法”。人类进入原始社会后“低下落后的生产力,集体劳动的活动方式以及产品的平均分配形式,决定了人类赖以生存和从事生产活动的土地,为社会成员共同所有。”[3]尽管这时候私有制、国家和法律并未产生,但人类土地的最初制度——公有制却已然确立。生产力的发展使人类社会出现了阶级对立,国家产生自然也就成为了历史发展的必然。人类在历经原始社会后开始进入奴隶时代,人类最早产生的国家类型便是奴隶制国家。奴隶制国家所实行的是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夏代更改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度,确立土地奴隶主国家所有制……这些土地归于国家所有的民法内容又直接影响了商、周两代,成为我国奴隶制时代通行的土地所有权的原则。”[4]西周后这种土地国有制又与分封制相结合,成为推行专制王权统治的物质基础与工具。分封是奴隶社会最重要的伦理与政治制度,它的存在与土地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分封制的特点,是土地治权与政治统治的高度统一。周天子的神圣性是建立在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的,同时,土地所有权也是其实施政治分封的基础。”[5]统治者凭借着土地分配权驾驭与控制臣下,土地从而也就成为了极为重要的政治资源。“自原始社会解体,私有制形成以后,土地始终是统治阶级争夺的重要目标之一,因为占有土地,就占有了附着于土地之上的从事劳动的人力,进而占有这些人力所创造的物质财富。”[6]为了保证王对土地这种政治资源的绝对垄断,奴隶制国家确立了较为严格的土地国有制。“田里不粥”表明臣下可使用土地却不能买卖,因为“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土地是中国传统社会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控制了土地也就意味着对国家政权的控制,土地法制因而也必然与政治伦理紧密相连。在国家对土地的绝对强力及控制垄断之下,人类土地法制与国家政权存在着密切关系,这种法制理所应当归入到公法的序列当中。西周末年作为分封制基础的井田制遭破坏,土地国家所有制被封建土地私有制所替代,人类土地法制因而开始逐渐步入私法时代。但是中国土地法制的公法传统并没有终结,在上世纪初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中,土地成为调动农民斗争积极性的政治资源。具有革命色彩的土地法制发挥了强大威力,迅速地推动了革命斗争广泛而深入的开展。“在苏区彻底消灭了地主豪绅的政治统治和封建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理想,从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初步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状况。”“通过土地革命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群众的革命积极性,踊跃参加红军,支援前线,进一步巩固了无产阶级的领导权,加强了工农联盟,成为建设根据地发展革命战争的力量源泉。”[7]从《兴国土地法》到《中国土地法大纲》,这些土地法制因与革命和政治斗争相联系,在理论上也都理应被划入公法的范畴之列。公法性质的土地法制最重要的特征就在于,它与政治、政权关系密切甚至就是其产物,这就是研究土地公法的政治伦理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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