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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

商法思维与商事审判


李后龙


【摘要】我国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以后,继承经济审判传统的民商事审判,应当具有不同于其他民事审判的特色。根据各级法院民二庭主要审理商事纠纷和较多适用商法规范的特点,应当旗帜鲜明地将民二庭的工作特色定位于商事审判。商法的特征和原则要求审判中要引进商法理念,确立商法意识,如重视对经营主体的资格审查、重视维持企业的稳定、重视保障商事合同自由、重视商主体和商行为的营利性特点、重视保障交易简便、迅捷、安全的技术性规范等;商法的特征和原则也为民商事审判如何进一步拓展审判领域和强化司法导向作用指明了方向。
【关键词】商法;商事审判;商法意识
【全文】
  

  自2000年最高法院决定在我国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以来,民二庭的审判工作秉承经济审判的传统〔1〕,继续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毋庸讳言,大民事审判格局模糊了民二庭的审判特色,其社会影响与“经济审判时代”相比明显弱化。2002年民商事案件和审判人员的数量,比1999年分别下降了30%以上。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踏上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历史征程。民商事审判是与经济改革和发展关系最为密切的审判领域,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许多重要的理论命题、重要理论观点以及重大政策措施,对于民商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民商事审判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机遇。笔者拟通过分析民商事审判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新形势,就如何实践创新,推进民商事审判工作发展,提出几点思考。 


  

  一、定位商事审判 


  

  实行大民事审判格局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了民事诉讼制度的统一,但我们没有理由也不能否认各民庭在所审理案件的特点和适用实体法方面客观存在的差异。如何在大民事审判格局中体现工作特点,是民商事审判发展的关键。只有明确了工作特点,才能给民二庭工作以正确定位,才能牢牢把握发展方向。我认为,根据民二庭审理的案件和适用法律上的特点,我们应当旗帜鲜明地举起商事审判的大旗,将民二庭的工作特色定位于商事审判。 


  

  首先,民二庭是以审理商事纠纷为主的审判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规定,民二庭审理的案件类型与民一庭和民三庭显著的区别是,民二庭以审理公司、保险、证券、期货、票据、破产、担保纠纷和企业之间的合同纠纷为主,这些纠纷涉及的法律关系都是传统商法调整的范畴,可以统称为商事纠纷〔2〕。商事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之间在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商人固有的追求和商行为固有的个性决定了商事纠纷具有以下不同于一般民事纠纷的特点:一是从主体上看,商事纠纷是发生在商人之间的纠纷。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是成为商事主体的前提,但并非所有的民事主体都能成为商事主体。只有具备法定条件的被法律允许从事商事活动并办理了相关核准登记手续的民事主体,才能成为商主体。在我国包括商个人、商法人和商事合伙三种。二是从纠纷的类型来看,主要是商事主体在从事商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以及商事主体因设立、变更、终止而发生的纠纷。商行为具有营利性和营业性等两个特点。即商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且行为人以营利性经济活动为业。三是从解决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来看,不同于普通民事纠纷。在处理商事纠纷时,商法的适用先于民法,在商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适用民法的有关规定。近年来,保险、证券、票据、期货、企业改制、破产和公司诉讼等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所占比重大幅增长,这些案件政策性强,法律适用难,审理难度较大。将民二庭的工作定位于商事审判,有利于我们通过认真分析商事纠纷的特点,探索和研究商事审判的规律,把握工作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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