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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立法融入道德因素的困惑

税收立法融入道德因素的困惑


翟继光


【全文】
  

  现代税法在保证税收发挥筹集财政资金的基本职能外,逐渐承担起各种各样的社会职能。其中,道德职能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这些社会职能使税法在一定程度上蜕变为社会法、道德法和宏观调控法。本文通过分析税收公平原则、一事不二罚原则以及税收立法的科学性,指出税收立法过多考虑道德因素的缺陷,提出构建道德中性税法的建议。 


  

  一、现代税法的道德属性 


  

  税法最初的职能是保证筹集财政资金,它是保证国家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资金在全体国民之间进行公平分配的法律体系。在政府的权力主要用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国家,税法基本上仅具有保证筹集财政资金的职能,没有其他额外职能。但自凯恩斯主义诞生以来,各国政府开始越来越频繁地干预经济运行,税法也被赋予了越来越多的宏观调控职能。同时,在强调法律的社会职能和道德职能的时代背景下,税法也逐渐具有了道德属性。 


  

  例如,《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了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见义勇为,维护社会治安,对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些规定都彰显了税法的道德追求。《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这一规定体现了《企业所得税法》惩恶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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