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探析
杨亚新
【全文】
《刑法》第314条阐明: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金、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上均是关于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的规定。
一、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概念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是指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财产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了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处罚。在民事诉讼中,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贴上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擅自处理和移动。查封的目的在于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以实现申请人的权利。查封的财产,可以由义务人自行保管或异地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