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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妨害司法犯罪

试论妨害司法犯罪


杨亚新


【全文】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做出的判决、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义务,有可能涉嫌妨害司法罪。实践中妨害司法罪主要体现在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破坏监管秩序罪、脱逃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组织越狱罪、暴动赵劫狱罪和聚众持械劫狱罪。 


  

  一、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法》第313条) 


  

  1、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8月29日《关于刑法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这里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可见支付令、调解书、仲裁书本身并不属于本罪构成要件的对象范围,但法院为执行这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而依法作出的裁定书则属于本罪犯罪对象的法定范围。 


  

  2、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对法院的裁判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对于对法院的裁判负有履行义务的单位本身不属于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但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而实施拒不执行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生效的判决裁定的,便构成本罪。 


  

  (3)本罪的客观方面一般为不作为的方式,即行为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情节严重的行为。但也不排除以积极作为的方式,如暴力抗拒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致人轻伤的,仍应按本罪论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4月8日《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6号)的规定,如果造成执行人员重伤、死亡的(即暴力致人重伤或致死的),应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款故意伤害罪、第232条故意杀人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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