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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行为的“抽象模式”

论个人行为的“抽象模式”


李润生


【摘要】一个人被宅主人授权到宅子的花园里去观赏,要实现这一目的,他首先需要拥有一把此宅院的钥匙,能够打开宅门,进入宅院。基于他只被允许到宅院的花园区观光,那么他只能在花园这个有限的范围内活动,且只限于游览观光活动。如果他不遵守先约,擅自越出花园区,闯入宅院的其它地区,或是在花园里观花时未经许可摘下一朵花,那么,他就违反了与主人的约定,要接受主人的相应惩罚。不接受相应范围的惩罚——当然该惩罚也有明确的度量而绝非任意,他就难以走出这园子。
【关键词】抽象模式;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个人行为;具体模式;过程;整体
【全文】
  

  长久以来,许多人对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概念认识不清或存在较大的偏见,认为上述三个法律概念只是纯粹空洞的法律上的构建,不仅对司法实物没有多大帮助,甚至于对法学理论体系的建设也并非必需。笔者认为,学人对前述概念认识的偏差多半是由于未能深刻认识其本质,未能将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三者有机统一起来,以联系的观点对待这套体系。“一叶障目,不见泰山”,但主观认识的局限性无法否认其存在的巨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法理学上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绝非彼此孤立的存在着,它们相互衔接,前后关联,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个人行为在法律领域的“抽象模式”。该模式从法理的高度,抽象出个人基于某种目的有意识的行为的一般过程,其中每一概念只管理着整体过程的一个环节、一个阶段,各有分工,界限清晰,是整体模式下必不可少的有机组件。同时,各环节、各阶段功能的发挥亦离不开整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意义和价值只有在“抽象模式”中才得以彰显。 


  

  我们知道,法律调整具体个人行为的媒介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以权利义务为内容,通过自身形态的不断变化,循环往复产生、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协调人们之间利益分配,并给与法律上的强力确认和保护。所以,有的学者将法称为法律关系之法,法的过程就是各种法律关系不断变动、不断循环的过程。可见,法律最终实现其功能是通过对法律关系的运用。其实,如果我们再深究一步就会发现,法律关系变动的全过程正是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前后连接而成的过程模式,该过程中的每一个阶段都明确对应着、有序排列着,只不过这种模式是法理上的概括和抽象,并以三个貌似无关的法律概念的形式呈现出来。一言以蔽之,我们所谓的“抽象模式”是对法律基本问题的高度概括和抽象诠释,它揭示了法律对人的行为进行各种调整的本质,并且为个人行为提供了一个完整有序、科学凝练的“公式”,对于个人依法行事具有重大指导意义。我们可以用一个形象的比喻来说明这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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