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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权”思考

“诉权”思考


李润生


【摘要】诉权的本质不是明明白白的权利,而是实实在在的状态,且为法律所赋予的有特定内涵和外延的法律上之状态。权利昭示利益,状态则对应事实;权利是动态的追求和实现的过程,状态则是静态的客观的关系之反映。“诉权”中所体现的并非状态本身的自觉利益,而是意识交错过程中的自发性利益。
【关键词】诉权;法律状态;非利益性;可能性;客观性;联结
【全文】
  

  诉权理论是民事诉讼法领域的重要研究课题,历来为各路诉讼法学者所关注,并且始终是他们深入研究民事诉讼法学领域其它问题的必由之路,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从传统的诉讼法学的观点来说,诉权是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旨在保证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的最终落实及其相互之间顺畅连接的实现。宪法中也明确设定了诉权条文,从而实现了诉权的宪法化,昭示了诉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存在形式。在司法实践中诉权亦是不可或缺的,当事人的诉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结合是民事诉讼程序启动、发展和终结的根本原因;缺失诉权,国家权利将无法介入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公里救济无从谈起。诉权“将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引到了审判权的面前,使审判权的行使有了对象和目标。”【1】(《民事诉讼法学》:第57页) 


  

  但是诉权理论本身精深艰涩,研究难度很大,常被称为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哥德巴赫猜想”。学术界对诉权的认识极不统一,长期争论不休,成为民事诉讼法学进一步深入和扩展的重大阻碍。基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阐述一下自己关于诉权理论的思考,但求有助于民事诉讼法的发展。 


  

  按照传统理论,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诉权从本质上说是当事人的一项具体权利,有着明确的利益倾向。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过程即当事人不断实现诉权中所包含利益的过程。然而以上述理论对诉权的性质进行界定却出现了很大的困难。法理学告诉我们,依据权利所保护利益的不同性质,可将权利划分为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实体权利保护民事主体人身、财产方面的实体性民事利益,诉讼权利则关注民事纠纷产生之后救济实体权利的具体方式和步骤,保护程序性民事利益。处于实体和程序联结处的诉权界限并不清晰。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诉权“既非实体权利,也非诉讼权利”,【2】(《民事诉讼法学》:第58页)但这与基本法理是相互矛盾的。我们不能仅从理论构建的角度主观臆造一种新型的“权利形态”,权利创设的最终决定权在于实在的社会生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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