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法律适用

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法律适用


崔国筠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于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总结了各地人民法院实施《行政诉讼法》有关证据规定的经验。弥补了现行《行政诉讼法》、《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证据制度的缺陷,尤其是举证时限、庭前证据交换、自认、推定等规则,对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本文拟就法院的告知义务,调取证据规定,质证规定,认证规定的适用,谈些自己的拙见。 


  

  一、法院的告知义务 


  

  《证据规定》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其举证范围,举证期限和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时应当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该项内容的规定即法院的告知义务。 


  

  (一)举证范围。《证据规定》对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举证范围有着不同的规定。《证据规定》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2)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证据规定》五条规定:“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这两条是对原告举证范围的规定。《证据规定》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证据规定》四条第三款规定:“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据规定》六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以上三条是对被告举证范围的规定。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