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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给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信

  

  书归正传,我还接着讲法官的退休年龄问题。在外国有不少国家都把法官退休年龄定在七十岁,还有些国家干脆就是终身制。因为法官年龄大了,不仅仅是经验丰富,法律知识牢靠,并且对金钱、美女的渴望也有所淡化,为人处事也多了一些理性,只要真正地实行错案追究制度,他们是很少敢于胡作非为的。 


  

  我以为在中国,法官的退休年龄延长到七十岁是完全可以做到并且是十分恰当的。 


  

  三、关于执行公务证的发放问题。 


  

  据说最高人民法院有文件规定,基层法院每个业务庭的执行公务证只能发两到三个。这样一来,往往是庭长和副庭长拥有,而其他审判员罕有。但业务庭庭长往往又是审委会委员,每周开审委会是必不可少的,他的出差经常会受到院里统一调配的限制,特别是在院长不懂业务的情况下,业务庭的庭长就更走不出去了。有些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异地财产保全、续冻及调查取证,就很难安排出时间。有些基层法院就出现了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法院半年也安排不出规法官去调查的情况,更别说在审限内审结案件了。在问及最高人民法院为什么要作这种限制性规定时,有的法院解释说,是怕有些基层法院的法官利用执行公务证胡作非为。 


  

  我以为最高人民法院如果真有这种规定和担心完全是不必要的和多余的。作为拥有审判权的法官,有没有执行公务证并不是他胡作非为的必要条件,他就是不出去执行公务,只要在审判过程中做些手脚,仍可以“胡作非为”。并且在目前这种基层法院审判资源极度稀缺的情况下,在执行公务证上作这种限制只能加剧司法腐败。持有公务证的法官可以奇货可居,当事人不去三求六拜他还真“没时间”,而没有执行公务证的法官长期守在办公室,心里也不平衡。长此以往,不产生更多更大的司法腐败才是怪事。 


  

  每个有资格的法官发一个执行公务证,只会有利于基层法院的工作和司法进步,百利而无一害。 


  

  四、法官的工资待遇保障问题应纳入议事日程。 


  

  今年年初,当我看到报纸上刊登的河北省阜平县法院的法官张明志10年没有领到工资时,我觉得这个问题是到了应该解决的时候了。现在基层法院的法官不仅工资低,并常常受地方财政的制约,无法得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要保障司法公正是一句屁话。据《法制日报》说,我国每年的公款吃喝、公车消确费以及公款出国旅游的花费在1万亿以上,如果把这些钱节约下来十分之一,给法官长些工资或增加一些办案经费都会十分有效地改变人民法院的司法状况的。况且即使不从这个方面节约,我们国家也不是没有钱。最高法院应积极向中央政府提出意见,让人民法院的人、财、物垂直管理,确保法官的工资和福利,为我们的司法独立打下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避免不知法为何物的区、乡党委书记进法院当院长的怪事发生,才能让法官过上一点体面的生活,让他们有一种做法官的优越感和自信心,才能让法官珍惜自己的职位,尽可能地恪守法律底线,从而避免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继而更好地维护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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