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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的司法追求

和谐社会的司法追求


苗鑫


【摘要】“我公正,你放心”是和谐社会的司法追求,体现了司法为民的思想。司法公正是制度原则,司法为民是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秉持司法为民的思想才能实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要求裁判要符合人民的正义观念,强调法律意识的作用。如果说本文前两部分讲的是只有“我公正”,才能让“你放心”,那么最后一部分讲的就是因为“我公正”,所以请“你放心”。
【关键词】司法;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和谐社会
【全文】
  

  一、司法公正与和谐社会 


  


  (一)以司法公正促社会和谐有着深刻的背景和意义 


  

  司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党的十六大以来,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共识,中央明确提出其目的和内容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随后在法院系统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际是统一思想认识,司法界基本上达成以下共识:一是司法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二是践行司法公正理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三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司法公正、作风优良法官队伍。 [1]总之司法是实现公正的手段,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手段,建设和谐社会是最终目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和谐司法、公正司法有现实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首先,社会矛盾在一段时期内容易激化形成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化解矛盾的方法不是对抗而是对话,不是强制而是教育。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人均GDP1000-3000美元之间,既是经济增长黄金期,也是风险频发和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企业改制、房屋拆迁、拖欠工资、环境污染、执法不公、行为腐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以及各类犯罪活动时有凸显,和谐就是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关系,保持社会稳定。其次 ,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谐既是手段也是目的,就手段来说,增加调解结案,采取ADR非诉程序,甚至促进当事人和解都体现了和谐司法;就目的来说,就是化解矛盾一团和气。2005年2月25日,农民黄运才将炸药包放置在湖南省永兴县法院内制造爆炸案,炸死一名法官和炸伤两名法官。湖南彬州中院2006年3月6日复查后再审撤销永兴县法院原审判决.认定原审对黄虎(黄运才儿子)伤残赔偿案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错误和不当”。有人惊呼“如此普通民案处理不当或不公竟然引发如此惨烈的对抗性血案不能不引人深思。” [2]如果一开始就如此裁判,事情就不会发生,如果一开始行为人体验到公正,法律的威信就不会丧失,也就稳定了秩序促进了和谐,然而这种体验公正并不是完全主观的,而是能通过司法行为等外部的客观事实反射给人们的,因此通过司法公正这种能够让人们“看得见”的公正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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