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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协议离婚的内容

浅析行政协议离婚的内容


李佳林


【全文】
  当人们步入婚姻的殿堂时一般都怀着美好的憧憬,但后来劳燕纷飞的结局又是一些人不得不面对的现实,离婚既是个人的事情,也是社会的问题,如何有效地处理离婚事宜,既是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又利于个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我国《婚姻法》规定了离婚的两种程序,一是行政离婚程序,二是诉讼离婚程序,近年来我国离婚数目有逐年上升的趋势,而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却呈减少的趋势,这说明协议离婚的人多了,到法院诉讼离婚的却少了,协议离婚这种方式为越来越多的离婚者所接受,它能充分地体现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使当事人在没有外来压力的情况下以相对冷静的态度来处理问题,且手续简单,协议的内容也比较符合双方的意愿。再者,协议离婚的方式不追究离婚的具体理由和婚姻生活的具体细节,这对保护个人的隐私权和消除离婚中的对立情绪有利,另外,协议离婚时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一般也有适当的处理,减少离婚对子女的心理伤害程度。实践证明,协议离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离婚方式,笔者就协议离婚的内容在以下这方面进行浅析仅供参考。
  一、协议离婚的概念与条件
  1、所谓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而协议离婚与结婚一样,都是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结果,协议离婚又称自愿离婚,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异,并且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即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2、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法律关系的解除。不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的当事人自然不存在解除婚姻关系的问题。离婚必须由具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本人进行,任何第三人都不得代替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去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时首先需要确认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没有肯定其夫妻身份的有效证明如《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则不能办理离婚手续。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当按照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基于上述考虑《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中明确规定,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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