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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


田永东


【全文】
  现代社会,住宅向高层化发展,且城市人口日趋密集,生活空间越来越狭小,为了维持正常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要求高层住宅的每个居民具有必要的社会公告并注重他人的安全。否则,随手从自家窗户或阳台上抛掷废弃物件,必然威胁到楼下行人或住房的合法权益,给社区和街道的公共安全造成较大的影响。近几年来,各地法院理了不少有关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这些案件中虽然致人损害的物件不同,但在审理中遇到一些具有共性的问题,例如,不能确定真正的侵权行为人以及对受害人如何救济的问题。频繁出现此类案件表明,此种侵权已经不是一种极端个别侵权事件,而已经成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侵权,但由于传统侵权法对此类 特殊侵权类型缺乏必要的研究和论述,在法律上却一直缺乏一套损害赔偿的规则对其进行规制,各地法院的判决也极不一致,所以为了保障公众的安全,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促进司法正义,确有必要在侵权法中建立一套合理的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责任制度。本文拟对此提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的特点
  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是指高层建筑的所有人或者其他居住人从其依据抛出物件致受害人损害,但不能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我国现行立法中也不存在着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定,与此种侵权责任较为类似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一是共同侵权和共同危险行为。民法通则130条规定,两人以上其同侵权的,应该负连带责任。尽管在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可能有多个行为人,有的法院也推定了建筑物内的业主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严格地说,共同侵权以侵权人之间的共同过错为要件,共同危险行为需要有共同的危险参与行为,行为人是非常确定的,二者都是与高楼抛掷物责任不同的。二是建筑物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有关建筑物、其他调入上面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致人伤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责任。抛掷物显然不属于建筑物上的悬挂物或搁置物。尽管现在法院在实践中已经处理了多起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但严格地说,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在现行法中没有依据。
  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一种新型的侵权。抛掷物致人损害责任是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的一个新问题,对于抛掷物责任不能拘泥于原有的侵权行为法的具体条文,否则是很难得到准确的解释的。因此,制定中的我国侵权行为立法应该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受害人的角度,适当采用利益衡量的方法对这一现代社会新涌现出来的侵权类型予以高速。抛掷物致人损害之所以成为一种新的侵权,就在于此种侵权行为具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高楼中抛掷的物致人损害。我们之所以称之为高楼抛掷物致人损害,一方面,是因为致人损害的抛掷物是从高楼中抛出的,因为是高楼中从上而下附落的,所以即使轻微的物件砸在人身上之后,也容易导致他人损害。而且一旦有人抛掷物品,受害人对此也很难防范,查找真正的行为人非常.如果不是从高层建筑中抛掷的物件,而是从看台上往球场内抛掷筘,或者从观众席上抛掷奖牌等物件致人损害等,不是我们所说的抛掷物致人损害。另一方面,由于现代社会的建筑物大多采取的是区分所有的状态,不像以前独门独院那样非常容易判断侵权行为人,也不能于抛掷物在建筑物内抛出致人损害之后直接推定某一个业主承担责任,这就使这种侵权行为责任的认定较为困难。
  第二,抛掷物致人损害。这就是说此种侵权是掷物致人损害产生的,所谓抛掷物就是由于行为人通过人力抛掷出去而致人损害的物,抛掷物致人损害是为力因素所引发的事件,其中掺杂了人的行为,如果纯粹是自然原因引发的,如大风吹落外墙广告牌或者因为狂风暴雨致建筑物某一部位脱落,而致某人损害,尽管也有可能归结于某人的过错,但并不掺杂某人的积极行为,所以它与抛掷物侵权有本质区别。如果因为建筑物自身的缺陷造成倒塌或者建筑物上的瓦片附下或墙面脱落等致人损害,在法律上应该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来承担,其责任是非常清楚的。但是抛掷物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并非建筑物自身的缺陷造成的,而是建筑物以外的物从建筑物向外抛出致人损害,而且这种损害难以确定真正的行为人,正是因为抛掷物侵权涉及到人的行为,因此在此种行为发生之后, 就有必要在法律上确定真正的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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