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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权概念引入中国宪法学的几个问题——在北航法学沙龙上的发言

主权概念引入中国宪法学的几个问题——在北航法学沙龙上的发言


田飞龙


【全文】
  〔背景:国内公法学,尤其是宪法学在2000年之后基本上循着自由规范主义的道路建构学术体系,主权概念被后主权理论及人权话语“挤入”国际法空间,至少在学术上逐步丧失了在建构中国内部宪政秩序中的规范性地位。但是,中国民族国家建构的未完成性、直接的统一问题以及作为政治事实存在的独特主权结构又时刻刺激着中国宪法学的学术神经。宪法学中冷淡处理主权话语可以是一种建构日常法治与宪政的策略性思维,但却不幸地造成中国一些重要的宪法问题被非问题化,并进而抑制了中国宪法学的创新空间。不过,在这一背景下,中国宪法学在自由规范主义主导之下,仍然出现了坚持以主权概念及其理论方法切入中国法政结构问题的研究进路,其学术性代表如北大的陈端洪(主要作品是《宪治与主权》以及《论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与高级法》),翟小波虽以“公议民主”的面目出现,但其实质是为了论证“代议机关至上的人民宪政”——属于一种主权性论证(将宪法的理想型想象由美国移向英国),自由主义背景的高全喜则在政治思想史的意义上支持主权概念进入中国宪法学领域。这对于大致赞同“宪法司法化”的中国主流宪法学无疑是一种变异和挑战,但我以为很有学术价值——这标志着中国宪法学新保守主义的兴起。中国问题的复杂性必然造成宪法问题意识与方法论的歧异,因而我乐见中国宪法研究的分歧和流派化以及流派间理性对话所可能带来的中国宪法学术的繁荣。今天下午有幸受邀参加北航法学沙龙,主题是“博丹《主权论》:翻译、评论及其他”,受益颇深,但因为自身缺乏深刻的学术经历与翻译实践,故只能有以下几点初步的关于主权概念引入中国宪法学的意见。〕
  非常感谢主办方的邀请,这是我第一次在有“座牌”的情况下发言,所以刚坐定的时候很有些紧张,因为在座的其他人基本上都是博士后、后博士和教授。由于刚上博士,缺乏深刻的学术经历与翻译实践,因而对于博丹《主权论》的思想史地位的具体脉络以及翻译中的技术问题很难有发言权。然而我们今天讨论博丹,特别是北大出版社酝酿出版《主权论》的汉译本,一定是因为其与中国问题的相关性。中国的宪法学者(生)必须就中国问题发言,因此我准备谈谈关于主权概念引入中国宪法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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