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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程序与其他

流程、程序与其他


李小东


【全文】
  江苏省检察机关办案流程管理方面的规定虽不是全国首家,但其发挥的功效自不得小视。并藉此基础之上内设案件管理中心来监督办案流程的实施,是检察机关制度创新的很好典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作者首先声明的是,本人旗帜鲜明地拥护这项制度的推行,而且不能因为有不同的声音就半途而废。任何一种创新都必定会受到旧有习惯或势力的质疑与挑战,但这不应当阻碍创新的推进,否则我们将一事无成,前功尽弃。同时需要的态度是,不应当一味地盲从,要保持适度的反省,否则要走进实践的死胡同。出于对检察事业的热爱,所以认为有必要将这样一个在江苏省检察机关较为敏感的话题作些许的讨论,供大家参考,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次成功的尝试
  其实从省里的办案流程正式实施以来,这就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话题。毫不夸张地说,充耳可闻的是批评与抱怨之声,很少听到正面的肯定。其实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流程的实施,因为类似的规定以前也有很多,但真正触及各位灵魂的是流程借鉴了管理的经验,与绩效考核挂上了钩。试想,如果一切都与考核无关,那我相信,流程的规定会和以往的其他许多规定一样,充其量只是一种“成果”或是“政绩”。但这一次你得看到改革者的决心了,而且我个人认为这种决心对于制度的推行是完全必要的。当然我不是替他们歌功颂德,一是我没有这种资格,二是这是他们的职责。我之所以强调这是一次成功的尝试首先源于这样的决心,这种决心是成功的开始。其次的理由源于我个人的一种工作体会。和技术创新一样,制度创新在推行时也都十分依赖一线的“产业工人”,因为人才是制度的根本。在检察实践当中,流程的规定强化了我们的规范意识,这一点至关重要,权威性的首要基础即是规范性。这种规范性绝对不是一朝一日可以形成的,需要长期习惯的养成,需要一种潜在的培养,甚至于在一些时候不得不依赖于外在的强制性制约。法理学上说,制度的形成与法意识的培养其实是一个良好的互动过程,在这里,我们看到了这种制度的力量。
  一种错误的解读
  我相信,每一位智者都会看到流程所带来的种种益处,但这种益处不应当被无限地放大,以致于不能正视任何一种对其不足的批评。关于流程最为错误的解读就是将其视为程序,正是因为这种错误直接导致了许多我们认识上的分歧,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作一厘清。第一,不能因为流程包含了程序的内容就将流程视为程序。程序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程序法定,不能法外立法,否则会造成法律信仰的危机。不可否认的是流程的许多方面是对法律程序的细化甚至有些条文就是法律程序的直接照搬,但这些都不是立法活动,都不具有法定程序的价值。流程当中的一些条文甚至是对法定程序的一种背离,理由是根据我省实际,从短期的效应来看,这种做法可能部分迎合了实际的需要或者是管理的方便,但对法定程序的背离实际上成为我们执行流程时一种懈怠的借口,其逻辑是既然流程可以背离法律,我们为什么不能背离流程呢?这是一种相当可怕的意识,但却的确存在。第二、正因为流程不是程序所以就不能以对待程序的眼光来对待流程。我们知道在法律上违背程序的直接后果将可能直接导致实体的不公正,但对流程的违背不直接导致这样的后果。比如,流程规定审查案件时应当做阅卷笔录,在我看来,这只是一种提倡性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执行的程序性效果,案件审查并不因为没有做阅卷笔录而违背程序,但实际情况如何呢?案件质量管理部门会以此作为扣分的因素,将一种提倡的做法等同于案件的程序,这是十分严重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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