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独立地位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独立地位


田永东


【全文】
  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即审前程序或庭前程序一般包括送达、诉答、证据交换、争议焦点整理、审前和解(或调解)、审前会议以及开庭准备等。它和普通审判程序一起,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的完整过程。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审前准备程序并未赋予其应有地位和给予足够重视,没有将其作为一个完整的程序加以规定,内容极为简单,其主旨就是法院为开庭进行的一系列准备活动,强调准备程序的主体是法官。这样的准备程序基本否定了当事人对准备程序的参与,而这应当是准备程序的要旨所在。当事人在这个阶段的主动参与性被忽视,导致当事人无法充分地确定双方争议焦点、了解彼此证据的把握,无法为开庭作好充分的准备,因此,很难实现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的真正平等和案件的快速审结。
  民事诉讼自身所具有的诉讼过程连续性和阶段性的特点,使得任何一个普通民事诉讼都必须经过审前准备才能够进入审判程序,随着审判方式改革进程的深化,重新审视审前准备程序的独立价值以及对审前准备程序功能的重新定位,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深化、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审前准备程序的独立地位的确立
  在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曾经长期被民事立法和司法忽视,至今尚未有严格意义上的、完备的审前准备程序。但无论是司法改革实践的探索,还是立法的逐渐推进,审前准备程序作为一个独立存在的不可或缺的程序,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两部《民事诉讼法》(试行与现行)都未将审前准备作为独立程序明确规定。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对审前准备程序改革作了建立科学的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设立举证时限制度、完善举证制度等规定。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审判改革实践和理论探讨的基础上,又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并首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的具体操作规程,突破了以往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但从总体而言,以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从证据的角度加以规范的,内容相对比较单一,且由于《民事诉讼法》这一基本法缺陷的制约,尚未能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程序系统,客观上制约了该程序价值的发挥。令人欣慰的是,2005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完成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的基础上,又制定了《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第一次以官方形式提出了独立的“庭前程序”,第一次较为全面地明确了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和方式,特别提出庭前调解、审前会议等以前从未正式提起的内容,为今后的程序改革和立法构建提供了方向。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