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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发回重审相关问题的调查分析

对发回重审相关问题的调查分析


崔巍;田永东


【全文】
  当前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较大,且主要是以事实证据方面存在问题为由发回重审的。究其原因,既有一审法院办案质量问题,也有立法缺陷问题。笔者就发回重审的相关问题作如下调查分析。
  一、对发回重审相关问题的调查分析
  发回重审是二审法院对案件的一种常见处理方式,它的准确说法应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从司法实践来看,发回重审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发回重审的案件数量较大。在上诉案件中,发回重审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远大于同期同类案件的改判率。二是发回重审的理由主要是原判的事实、证据方面存在问题,其次是在程序方面存在问题。据笔者所在法院统计,因事实、证据方面问题发回重审的占六成,因程序方面问题发回重审的占四成。三是同一案件多次发回重审的现象时有发生。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办案质量差,责任心不强;另一方面也有立法缺陷问题。立法规定对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既可以直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二审法院在很多情况下选择了发回重审而不是改判;立法对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的具体情形列举不明,使二审法院可以随意以程序方面有问题将案件发回;立法对发回重审的次数未加限制,使二审法院可以对同一案件多次发回重审。
  剖析发回重审现象的原因,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受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和追求客观真实的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二审法院总是希望通过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查清案件的事实情况。二是出于回避矛盾、推卸责任、照顾当事人的情绪或者利益等目的而将案件发回重审。不该被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发回重审以及同一案件多次被发回重审,具有很多产弊端:一是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司法效率低下。二是加重了当事人负担,使当事人合法权益迟迟得不到维护,有时甚至会给当事人合法权益带来严重侵害。发回重审使案件久拖不决,增加当事人诉累。三是有时会造成一、二审法院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对立情绪。
  二、完善发回重审制度的建议
  在不同的诉讼活动中,发回重审的适用是大同小异的。发回重审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原判决违反法定重要程序的;二是原判决认定的事实错误或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对于违反法定重要程序的情形,《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只能发回重审,《行政诉讼法》则规定既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刑事诉讼法》详细列举了违反法定重要程序应发回重审的情形,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笼统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判的要发回重审。相比较而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科学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均存在缺陷。首先,违反法定重要程序是影响公正执法的原则问题,不应以“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条件,否则将导致重实体轻程序,侵犯当事人合法诉讼权利情形的发生。其次,用“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来限定“原判违反法定程序”,用语含糊,缺乏衡量标准,实践中操作起来随意性大。有的法官为逃避矛盾随便找一个程序问题就将案件发回重审。再次,违反法定重要程序所作出的一审判决缺乏基本法律程序保障,其公正性足以引起合理怀疑,故一审判决理所当然无效,必须发回重审,而不能由二审法院直接查清事实后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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