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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独立审判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更好地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

坚持独立审判原则和公开审判原则更好地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


崔巍;田永东


【全文】
  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生命和灵魂,是审判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一般来说,司法公正主要包括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三个方面。
  程序公正是诉讼过程的公正,是当事人看得见和能感受到的公正。它要求诉讼活动公开、平等、中立、及时和严明,这种直观的公正,是现代社会追求诉讼公开平等的重要内容,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因此,在审判活动中,要特别重视程序公正,树立程序公正的司法理念,把程序公正放在重要位置,当程序和实体冲突时,要以程序为主,这样才能保证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得到尊重,才能合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使当事人接受裁判的结果。
  实体公正包括依法认定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公正地得以实现。对于依法认定事实,强调的是要追求法律真实,认定只能是被证明了的事实,作为裁判的依据。但是,在此基础上,要最大限度地发现和接近客观现实,因为它是司法活动追求的终极目标,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和谐统一。对于正确适用法律,由于我国适用的是大陆成文法系,所以,对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要严格遵守“法无规定不为罪”和“罪刑相适应”等原则,严格依法裁判,及时合理地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同时,也要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善于运用法律,善于发现法律,以弥补立法上的某些缺陷,从而最大限度地用法律解释社会现象。
  形象公正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院及法官的一种客观要求,是司法公正的外在标志。形象公正既表现在审判过程中,也表现在审判工作外。法官在审判工作中,要体现出谦和文明、公道正派、知法守法。特别是在法庭上,要严格做到有庄重的仪表、规范的用语、有序的仪式、公正的态度。这些虽然是法官的外在表现,但可提升法官的公信度,给当事人以公正威严的感受,这对于认可和接受裁判结果是十分重要的。在社会活动中,法官也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说有损法官形象的话,不做有损法官形象的事,严格要求自己,以公正的化身出现在社会公众面前,给公众一个信任感和权威感,这样更有利于树立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有利于营造一种形象公正的整体氛围。
  司法公正不仅在眼下是一个热门话题,而且也是司法的一个永恒主题。司法公正对于法治之重要,犹如水和空气对于人的生命之重要一样。关于司法不公的危害,最有名也最恰当的说法当数法国著名学者培根有关“弄脏水流”和“破坏水源”之间关系的比喻。对司法公正所做的诠释也是多不胜数,不同的社会群体、阶层或相关人对司法公正有不同的理解和要求。司法公正是以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结合、一般公正与个别公正的统一、公平与效率的一致为特点的。在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或是在过程公正与结果公正的关系上,人们直接追求的是实体或结果公正,而结果的公正又往往需要以程序或过程公正为依据或作保障,但实际的情况有时又会事与愿违。很显然,违反程序必然会导致程序上的不公正,但程序设计公正或严格遵守程序并不必然导致实体或结果的公正。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只能借助程序性的证据规则再现案件事实的“真实”性。是否能够接近或达到“真实”,取决于证据规则设定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和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大小等复杂因素。从创设程序的目的看,程序是手段而实体是目的,设定公正的程序是为了实现公正的结果,即以公正司法之手段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如何更好地实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形象公正,笔者认为主要是改革和完善我国的独立审判制度,大力推行公开审判,才能有效地促进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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