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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作为股东退出的一种有效途径

  (三)通过清算直接解散企业
  依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90条的规定,“合营企业在下列情况下解散:(一)合营期限届满;(二)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三)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四)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五)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六)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但是,当事态没有发展到如此严重以至于非把企业解散不可时,双方是不会轻易选择这种方式的,毕竟双方为了企业的孕育和成长耗费了大量的成本,而重新创业势必还要付出更多的人力财力。只有当双方对“婚姻”都失去了信心又不肯将现有的“家产”转让给另一方时,双方才会进行“财产分割”。另一方面,清算所要经过的复杂程序也是双方不愿选择此种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国家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投资双方的利益,对于合资企业的“财产分割”设定了繁琐的程序。
  可见“婚姻”要想解除必须经过解散、清算,从上述流程可以看出这远比当初公司设立时候要繁琐的多。企业审批机关要审查,税务机关要查账,海关、财政和工商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一套手续。虽然法律规定了清算期限为180天,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90天,但是实践当中在180天(甚至是270天)内能够清算完成的并不多见。并且在清算的过程中清算小组如果发现企业资产不能偿还债务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还须向人民法院提起企业破产申请,这样一来“财产分割”就遥遥无期了。因此,合资双方除非迫不得已很少把企业推上清算的道路。
  (四)通过股权转让实现股东退出
  股权转让,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包括对内转让和对外转让两种方式。其中对内转让是指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这既不会影响到公司的资合性质也不会造成人合的矛盾,因此《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此无限制性规定,只要出让方和受让方就转让的比例、价格、时间等事项达成协议即可。对外转让是指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这虽然不会影响公司的资本总额,但是不能保证原股东会欣然接受新的股东加入,股东间的信赖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从而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所以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对外转让股权做了较多的规范和制约。
  四、 股权转让——合资解体的理性选择
  如上所述,虽然国家对于股权的对外转让做了较多的制约,但是合资双方考虑到各自对于合资企业所倾注的心血以及出于成本等各方面的考虑,在合作失败时总是会首选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来“和平分手”。
  (一)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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