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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转让——作为股东退出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内企的独资化倾向
  长期以来,为了扩大改革开放、引进外资,我国制订了各种政策对外商给予优惠,从投资环境到税收政策,外商在中国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而与此对应我国国内企业却承受着事实上的不平等。这最鲜明地体现在资本形成制度和税收领域。修订前的《公司法》对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股东须一次性足额缴清出资, 而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外资企业虽然也是法定资本制,但合营各方是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的。 在税收领域,我国对内外资企业更是采取了不同的政策:内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地区为33%,沿边沿江沿海为24%,而特区为15%,虽然外资的名义税率也是33%,但实际上“两免三减半”政策使得外资企业税率只是以上三种情况的一半。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所得税制,虽然引发了部分国内企业千方百计的寻找外商合作,致使部分企业采取了虚假合资的形式,但是总起来说对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市场竞争由国内扩展到国际,公平税负与无差别待遇成为基本和普遍的市场需要。内外资企业在同一个市场里展开竞争,首先应该保证的就是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随着《公司法》的修订,内外资公司的资本形成制度已经基本统一了。 内外资企业的统一税负问题也势在必行,国家的有关领导人也已经认识到了这一问题。财政部税政会议传出的消息称,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首当其冲的工作就是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即合并内外资企业适用的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建立统一的现代企业所得税制度。于是当初吸引内资企业与国外企业“联姻”的原动力逐步减退,国内合营者开始更理性地对待双方的各种冲突与差异,开始考虑双方还有没有必要继续合作,开始更重视双方能否有长远合作。
  (二)外商的独资化倾向
  1.对外资的政策解令
  在中国入世快七年后的今天,中国已在按照当初的承诺,在很多行业领域对外商独资模式进行了政策解禁。由禁止投资到禁止外方控股最后允许外商独资,这刺激了大批原本就想“独身”但受到中国原有政策的限制而被迫“结婚”的外国企业,致使这些外国企业纷纷抛弃或考虑抛弃自己的“伴侣”。
  比如我们身边的物流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2004年12月11日起,我国履行入世承诺,在公路货运、仓储、海上班轮运输和船舶代理等方面进一步放宽外商准入条件,根据中国";入世";协议,2005年12月11日以后,外资快递公司可以在中国独立开展国际快递业务。伴随中国上述政策的逐步放开,2004年底,UPS以1亿美元的代价同中外运协议分手,其单飞的举动也被业内认为是外资独资化举动的一个开始。而2005年联邦快递收购大田快递的相关业务,TNT收购华宇物流,也都异曲同工。通过网络的收购,为公司未来的独资自主运作和进军国内快递市场提早布局。在对外资的地域、门店数量、持股比例限制不复存在后,外资在中国赖以合法生存的合资方式也就失去了意义。家乐福在成立了深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其在内地第一家独资子公司——后就通过收购股权的方式将昆明、新疆、长沙的门店变身独资。动作更大的易初莲花,其母公司泰国正大集团以1亿港元的价格收购了北京和天津易初莲花35%的股份,变身独资。独资化使得外资企业在华的战略意图更为独立,在企业制度、经营理念等方面更为自主,为其下一步的扩张、并购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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