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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易行难话引注——朱苏力的“注”与美国司法审查

  朱苏力说得很肯定,“有许多学者认为,这一原则是‘隐含’在宪法的结构之中的……”。那么,究竟是哪些学者,朱苏力一个也没有“注”出来。就笔者阅读所及,没有发现有中国学者这样说过。中国学者要么说“有”(如刘大生),要么说“无”(如萧蔚云)。这“许多学者”如果是指美国学者,朱苏力也是应当“注”一下其中一两个人的姓名、作品名称及其页码的。朱苏力没有“注”出来,说明朱苏力的这个“注”是不可信的,至少,其中的“许多”二字是不可信的。
  朱苏力说:杰弗逊“睁睁地看着马歇尔把一个极为重要的、然而宪法上并无明文规定的权力抢到手中。”[x]为了证明这一说法不是孤立的,朱苏力引用了5个字的引文——“伟大的篡权”。他说:“100多年后,这一判决赢得了著名的美国历史学家比尔德一个绝妙的赞誉——‘伟大的篡权’。” 并且加了一个“注”:
  “Charles A. Beard, ‘The Supreme Court—Usurper or Grantee?’, in Essays in Constitutional Law, ed. by Robert G. McCloskey, Vintage Books, 1957.”
  笔者不敢说美国没有这样一位历史学家,笔者也不敢说这位叫查尔斯·比尔德的人没有发表过评价美国宪法的文字,但是,笔者敢说“朱苏力没有读过原著”,至多是转引而已,因为朱苏力没有注明“页码”。无论是书还是期刊,不能只有年份没有页码,即使是报纸,也不能只有年份没有月日。“注”中的基本要素,如作者、文献名、出版单位、页码等,如果缺乏,一般可以表明该“注”是伪注。基本要素查对不到,就是伪注无疑。要素不全,让读者无法查对,就至少有伪注嫌疑。
  这种不注明页码的“注风”已经严重影响了朱苏力的学生。2005年第6期的《中外法学》上发表了朱苏力的博士生艾佳慧的文章——《司法判决书中“双高”现象并存的一种社会学解释》,在第687页上,即文章的结尾处,作者引用了王朔的一句话“我想,我应当老实一点”,并且加了一个“注”:
  “王朔:‘动物凶猛’,收入《王朔自选集》,华夏出版社1997年版,转引自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引文出自《王朔自选集》哪一页?不知道;转引自《送法下乡》哪一页?也不知道。这样的“注”还不如不“注”。
  言归正传,退一步说,即使查尔斯·比尔德真的说过马歇尔的判决是“伟大的篡权”这样的话,也不能成为朱苏力关于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司法审查,司法审查权是最高法院自己“抢到手”的观点的有力论据。因为很显然,查尔斯·比尔德不是法律学家,更不是宪法学家,他在自己的专业之外,就像德国人微耳和、恩格斯两位先生所讨论过的那样,至多是一个“半通”。[xi]如果这个“半通”的话也是“可信”的,那么比他的知名度更大的历史学家、厦门大学的易中天教授的话就更“可信”了。易中天先生说:“二百多年来,美国的宪法没有修改过一个字”[x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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