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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易行难话引注——朱苏力的“注”与美国司法审查

  其实,在朱苏力之前,北大的萧蔚云和龚祥瑞都发表过类似的说法。萧蔚云说:“虽然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司法审查制度,但在约翰·马歇尔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时(1801—1835),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viii]龚祥瑞说:美国宪法对司法审查“没有具体规定”。[ix]朱苏力的说法实际上是对龚祥瑞、萧蔚云的继承和发展。
  萧蔚云的书,正如朱苏力批评过的,“从头到尾没有一个注”。所以,他的说法究竟从何而来,读者不得而知。龚祥瑞的书中当然有许多“注”,但是,偏偏没有注明“美国宪法没有规定司法审查”这一说法的出处。萧蔚云、龚祥瑞的书都是上个世纪80年代出版的,比朱苏力论“注”早了10年多,没有受到过朱苏力的批评指点,没有“注”或者“注”得不规范,自然可以谅解。然而,朱苏力的书中至少应当“注”一下萧蔚云、龚祥瑞吧?朱苏力难道真的没有读过萧蔚云、龚祥瑞的书?难道萧蔚云、龚祥瑞这样的“小人物”不配进入朱苏力的“注”里面去?
  龚祥瑞的说法虽然肯定但并不绝对。如果有人搬出美国宪法和他较真,他可以这样自我辩护:“我是说没有‘具体’规定,并不是说没有规定,规定还是有的,但是不够具体。”也就是说,龚祥瑞还有台阶可下。
  朱苏力的说法呢,不仅肯定而且很绝对,不仅说“没有规定”,还说是法院自己抢到手的,这就没有台阶可下了。没有退路了怎么办呢?那就只好跳楼了。笔者的这篇文章就是一条海绵垫子,只要朱苏力愿意将责任推给萧蔚云和龚祥瑞,或者推给自己的美国导师,他就能够安全地跳到这个垫子上。
  四、朱苏力的“注”可信度不高
  在《阅读秩序》第43页上,朱苏力在“美国宪法本身就没有明文规定司法审查制度”这句话后面加了一个页下“注”,这个“注”是这样说的:
  “有许多学者认为,这一原则是‘隐含’在宪法的结构之中的,并例举《联邦党人文集》讨论司法审查的文字作为美国宪法中含有司法审查的原则。但这些论据都是不够充分的。所谓‘隐含’,说白了,就是没有明文规定;而《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固然对宪法创制有一定影响,但他们更多是阐述他们对宪法的解释,而不是宪法本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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