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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易行难话引注——朱苏力的“注”与美国司法审查

  最初的方案与定稿后的文本的不同,自然会引起人们研究的兴趣,学者们肯定会发表各种不同的看法。这些都是与朱苏力的观点密切相关的,朱苏力是应当引用几段并且注明出处的。然而,非常遗憾,朱苏力没有引用,没有“注”。这也叫当“注”而没有“注”。
  还有一本书,作为在美国留过6年学的朱苏力是应该读过的,至少是应该知道的。这本书的英文名称叫做Commentares o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1833年出版,作者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兼哈佛大学教授,约翰·马歇尔的同事,大名叫约索夫·斯托里。中译本名称叫做《美国宪法评注》,上海三联书店出版,收入《上海三联法学文库》,译者叫毛国权,丛书主编是贺卫方。中文版封三上说:“本译本根据作者出版于1833年删减后简写本译出;该著作是当时哈佛的必读书目,成为美国宪法学的经典,多次再版,出版后有法语、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等译本。”下面摘录一段,看看司法审查究竟是宪法规定的还是法院抢到手的?
  对于“立法或者行政部门的决定,支持或者否认某行为的合宪性,该决定在其本身性质上,适合于被提交进行合宪性检验,那么,该决定受到司法修正的制约。正如我们所认为的,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宪法自身规定了一个最终的和公共的裁决者,其他所有人的决定从属于他的决定;这个裁决者,就是合众国法院的最高司法当局。”[vii]
  这里说得够明确了,立法机关的决定和行政机关的决定,都“受到司法修正的制约”;“宪法自身规定了一个最终的和公共的裁决者”,“就是合众国法院的最高司法当局”。如果说刘大生认为美国宪法中有司法审查的规定,可能有理解能力不足的问题和解释权威缺乏的问题,那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终身大法官,哈佛大学的终身教授,朱苏力所崇拜的马歇尔首席大法官的同事,专门从事宪法解释和宪法案件审判工作的约索夫·斯托里先生,他说宪法规定最高法院有司法审查权,总不会有理解能力不足和权威缺乏的问题吧?退一万步说,即使约索夫·斯托里的解释是错误的,是对美国宪法的误读,你朱苏力要否认他的观点,总得亲自分析一下美国宪法吧?如果不能亲自分析美国宪法的条文,至少也得“旁征博引”一下吧?总得找几段引文加几个“注”吧?那也可以表明不是你朱苏力一个人的观点,要错大家一起错,要跳楼大家一起跳。遗憾的是,朱苏力不承认约索夫·斯托里的权威解释,却没有一段针对约索夫·斯托里的引注。这不是明摆着的当“注”而不“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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