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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易行难话引注——朱苏力的“注”与美国司法审查

  第五,当“注”而不“注”。
  第六,“注”的要素不全,可信度不高。
  下面以《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vi]一文为例,着重分析一下第五、第六两个问题。
  三、朱苏力当“注”而不“注”
  历史上只有“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没有发生过“马歇尔诉麦迪逊案”,但是,朱苏力却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称为“马歇尔诉麦迪逊案”,并在网上到处张贴而不修正,这究竟是何道理?朱苏力既未论证,又未引注,显然属于当“注”而不“注”的问题。
  美国宪法为何要赋予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美国宪法又是如何赋予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的?这些问题,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作了非常详细和必要的说明。然而,朱苏力的大作——《制度是如何形成的?——关于马歇尔诉麦迪逊案的故事》,却论述了一个与汉密尔顿完全相反的观点:美国宪法没有赋予联邦法院司法审查权,司法审查制度是马歇尔审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时创建的,是抢到手的。
  汉密尔顿是制宪会议的重要成员,以他为主要作者的《联邦党人文集》就相当于中国人所说的“修改宪法的报告”,是专门为了争取宪法尽快获得批准而作的重要说明。如果宪法没有规定司法审查,汉密尔顿为何要向纽约邦的民众、纽约邦的议会论证司法审查如何如何好,请你们支持并且批准这一制度设计一类的话?(汉密尔顿的原话笔者在发表于《法学》2006年第8期上的《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究竟是如何形成的?》一文中已经充分引用,这里不再引证。)
  朱苏力熟读汉密尔顿,既然不认同他的观点,就应当引证几段批评汉密尔顿的文字,并且“注”明出处。遗憾的是,朱苏力没有做这样的工作。这是更严重的当“注”而没有“注”的问题。
  熟悉美国宪法历史的人都知道,制宪会议是以《弗吉尼亚方案》和《新泽西方案》作为宪法文本基础的,然而在这两个方案中,都没有将司法与宪法相联系,都没有将司法权与宪法案件相联系,都没有法院可以审理宪法案件的内容。然而,正式的宪法文本,提交各邦议会审批并且获得批准的文本中,却有司法权包括审理宪法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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