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说易行难话引注——朱苏力的“注”与美国司法审查

  第四类,基本上是“学者注”少许是“领袖注”的三本,一是曹叠云的《立法技术》,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3年6月出版,全书22万字,其中注释就有254条,且绝大部分是“学者注”,极少部分是“领袖注”;二是张焕光、胡建淼的《行政法学原理》,由劳动人事出版社于1989年9月出版,“注”也是挺多的,其中只有少许是“领袖注”,绝大部分是“学者注”;三是北大法律系的《改革与法制建设》,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5月出版,是法律系九十校庆论文集,有不少“注”,且都是“学者注”,没有找到“领袖注”。
  从上述抽样调查可以发现,1996年之前的法学界,学者们发表的论著绝大部分是有“注”的,且“学者注”多于“领袖注”。“从头到尾没有一个注”的是极少数,而不是朱苏力说的大多数。
  笔者在1996年之前完成的论文和专著,都是有“注”的,且绝大部分是“学者注”。笔者没有读过研究生,没有留过洋,更没有得到过朱苏力的指点,不懂什么学术规范,但为什么会有“注”呢?现在回想起来,那当然是受学术界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因此,如果对1996年之前的法学论著做一个全面的调查统计,相信其结果能够支持笔者的判断而不支持朱苏力的判断。
  所以说,苏力批评的现象是存在的,但被严重夸大了。
  二、朱苏力做“注”
  那么,朱苏力本人是怎样做“注”的呢?不可否认,在朱苏力的书中,“注”的确是很多的。但是,严格地讲,朱苏力的“注”很少是规范的。
  第一,朱苏力“释”“注”不分,“释”中有“注”,“注”中有“释”。他的“注”往往不是谦逊地向读者说明引文出处,而是风流地指导读者“请参阅”、“可阅读”某某文献。这其实违背了“注”的宗旨。
  第二,有关“小人物”的“注”不多。在苏力的“注”中,有关政治领袖、洋大人、古代圣贤、政策文件、法律条文的“注”远远多于普通小人物的“注”。
  第三,“参见”太多。“参见”究竟是什么意思?被“参见”究竟有什么价值?其实是不好定位的。如果仅仅是看过某本书,并没有引用,何必注明“参见”呢?如果引用了人家的话,不说引用而说“参见”,这明显是对引文作者的不尊重。比如,汉密尔顿说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iv],朱苏力引用时改为“既无钱又无剑”,并“注”为“参见”。[v]这明显是对汉密尔顿的不尊重。
  使用“参见”这种“注”的,当然不止朱苏力一人,笔者以前也犯过这样的错误。但是,像朱苏力这样,一半左右的“注”都用“参见”的,法学界确实不多,除了陈兴良,笔者尚未发现其他学者的“参见”有朱苏力这样多。
  第四,“转引”过多。在查阅资料不太方便的地方写文章,使用一些“转引”是被认可的,不算是什么问题。但是,朱苏力在中国学术环境最好的地方写文章,在查阅资料最方便的地方写文章,动不动就“转引”,却是不应该的。这让人怀疑朱苏力做学问的态度是否严谨。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