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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强奸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我国刑法对侵害幼女的性犯罪作出了应当以强奸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奸淫幼女犯罪分子历来被列为“严打”对象,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也一直坚持依法严厉打击奸淫幼女犯罪。但是,具体到未成年人案件,情况就比较复杂了。近年来由于影视、报刊、电脑的影响、未成年人性早熟等因素,未成年人早恋现象逐年增多。我院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确有个别案件属于14—16周岁未成年人出于恋爱或者好奇,与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行为的情况,这类案件的情节和后果都比较轻微。将这一小部分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从绝大多数依法应当定罪处罚的强奸犯当中剥离出来,是正确执行刑法的要求,也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解释》6条针对上述情况,从不认为是犯罪的角度作出规定。
  十多年来,少年法庭审理强奸案件,针对审判实践经验总结,一是14-16周岁未成年人系与12周岁以上的幼女发生性行为(该规定把未成年人之间可能发生早恋的年龄作为主要因素考虑在内,另外也参考了国外有关未成年人之间发生性行为不按犯罪处理情形,一般掌握的双方年龄差在3-4岁的立法例);二是系出于恋爱或者好奇等原因;三是未使用暴力、威胁或者欺骗等手段,双方系自愿发生性行为;四是一般是与一名幼女发生性行为;五是未造成幼女怀孕、轻微伤或者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审判实践中我们结合个案灵活掌握,正确适用刑法
  对司法实践中理解和执行《解释》6条,应当注意把握好该条规定的“偶尔”、“情节轻微”、以及“未造成严重后果”这三个限制条件。所谓偶尔,一般指与一名幼女偶尔发生一、两次性行为。情节轻微,要同时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把握。主观方面要考察14-16周岁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主观动机和目的,司法实践中对主观方面属于情节轻微的情形,一般掌握是出于恋爱或者对性的好奇而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情形;客观方面主要看,涉案幼女的年龄一般是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是否双方自愿,是否对幼女采用了暴力、麻醉或者威胁、欺骗等手段。未造成严重后果,要从身体伤害和心理伤害后果两个方面综合考察。因此,只有同时符合偶尔、情节轻微以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这三方面要求,该未成年人与幼女发生性行为确实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才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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