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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与人大监督—由“问责风暴”引起的对行政权力政治制约的思考

  9月22日,据河南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长王流章在河南省委、省政府21日晚间召开的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上通报,对登封市广贸工贸有限公司新丰二矿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有关责任人的初步处理意见如下:责成郑州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郑州市委副书记、市长赵建才同志,市委常委、副市长胡荃同志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给予登封市委书记张学军同志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吴福民同志登封市委委员、常委、副书记职务,建议免去其登封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建议免去张宏伟同志登封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9月21日,深圳市召开市委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决定对9.20特大火灾事故中的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记者从刚结束的联席会上获悉,龙岗区政府副区长黄海广、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蒋伟标、龙岗街道办事处主任黄勇等被分别提名免去和免去职务;龙岗区委、区政府就此次活在做出深刻检查。
  由此,我们看到9月12日至22日的短短10天时间,溃坝、三聚氰胺奶粉、数起矿难、特大火灾接连不断,尤其是在21日和22日的两天中,黑龙江、河南又相继发生矿难,深圳歌舞厅大火紧随而至。重特大安全事故集中爆发,诚如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严肃指出,与“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有关。
  由于涉嫌行政不作为等渎职腐败行为,并酿成极为严重的后果及恶劣社会影响,为对民众、社会和舆论有一个严肃交代,一批官员被追究责任,高到正部级,低到县处级,涉及到几十名官员,相应的行政问责风暴随之刮起。可以说,用问责风暴来形容,一点不为过。但风暴终究会过去,它的迅速来袭和迅速退去,总让我们有种隐隐的不安,毕竟这种风暴式的高效和雷厉风行我们以前也经历过。虽然说国人的乐天与善忘千古依然,但在一切更加制度化、法治化的今天,我们必须追问的是,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度的标准和范围到底是什么,这一制度的运行到底怎么样,存在什么问题,如何使行政问责有更好的效果。
  二、“问责风暴”中的行政问责
  问责是政治文明的体现,要建立责任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行政问责制。 问责,顾名思义是“对官员进行责任追究”。这个概念本身是个舶来品。原来我们是党纪政纪处分,官员犯事了才追究。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事故增加,便引进了政府管理模式,逐步开始关注问责。以前官员权力很大,但出事以后不直接承担责任,除非他触犯党纪国法,出了问题了,才按党纪政纪追究。问责,则是即便不触犯党纪国法,但是官员的责任范围、职务范围之内,出了问题也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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