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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与人大监督—由“问责风暴”引起的对行政权力政治制约的思考

行政问责与人大监督—由“问责风暴”引起的对行政权力政治制约的思考


王飞


【摘要】今年以来,不断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食品安全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官员问责风暴给我们以深深地震撼,也引起了笔者对行政问责制度及其背后的政治原理—行政权力的政治制约的深深思考。在此,笔者不揣浅陋,以“问责风暴”为切入点,浅议一下我国行政权力政治制约的两种方式:行政问责和人大监督,以求就教于大家。
【关键词】行政权 人大 问责 监督 政治
【全文】
  引言
  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类原本处于一种“自然状态”,不管这种状态是如霍布斯所说是悲惨可怕的还是如洛克所说是幸福美好的,人们为了追求幸福、和平和安宁的生活,从而达成了一份社会契约,组建了国家和政府。可见,国家权力或说政府是为实现这种“公共利益”而存在的,其行使也是为了追求这一目标。一般认为,国家权力从功能角度可以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众所周知,权力容易滥用,容易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行政权更是如此。我们知道,与立法、司法等权力相比,行政权和人们日常生活接触更为广泛,而且二战之后这种权力日益扩张,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权力如果滥用给人们带来的危害更大,后果更严重,因此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便成为必要。
  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或制约主要有两者方式:政治的和法律的。法律监督也就是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司法控制,这种方式可以说是法治国家对行政权监督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学者对其研究也很多,本文将不在此赘述,而仅从政治制约的角度对行政权监督进行阐释。
  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的定义,美国的行政基本上就是在国家的最高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以下的所有政府权利。
  在中国,行政权一般就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所行使的权力,主要是指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美国著名政治学家、行政法学家古德诺曾明确地指出,在所有的政府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政府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并把这两种功能分别称之为“政治”与“行政”[2] 古德诺同时认为,政治必须对行政取得某种形式的控制,“表达国家意志或制定法律的机关必须对执行这种国家意志或法律的机关进行某种控制”,[3]而这种“控制”是通过法定制度达到的。比如英国内阁必须对议会负责,“在英国,在人民通过对议会的控制达到了他们对国家意志表达的控制后,他们就立刻着手使议会——他们的代表,对被委以国家意志执行权的政府机构有一种控制权。他们成功地做到了这一点,结果就产生了现在的内阁对议会负责的体制。”[4] 当然, 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为了保护行政的独立性、自主权与连续运作的需要, 行政官员并不像政治机构—例如议员或总统—那样受制于直接选举的压力。因此, 对行政的控制主要不是自下而上的民主选举, 而是自上而下的立法、行政与司法监督。”[5]所以对行政权力进行政治制约主要是行政机关的内部控制和立法机关的外部控制,在我国便主要是行政监督(行政问责便是其中之一)和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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