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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

  在进行以上阐述后,我的观点基本明确,广义的正义是不断嬗变的,是随着时间的推进而不断前进的。奴隶社会的正义和资本主义的正义绝不相同,明天的正义和今天的正义也不相同,也许正义内在有基本的元素,但理解和思想总在不断推进。而我们法律相对应的正义是狭义的,法律就是对现有分配制度的固定,是在一个基本稳定的时期内对现有的秩序(也就是正义)的维护。法律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为维护广义的正义,法律基于其出身,基于他的性质,他只是现有秩序的稳定器。
  回过头来回答标题,什么是正义,就是符合当前社会生产力的分配方式的制度和标准就是正义。
  一个能基本满足社会生产关系内在张力的分配制度,一个能让绝大部分人接受的分配方案是正义的,这个分配的正义将引申和发展成当代社会的各种正义细节。法律的作用就是维护这种正义。
  二、 什么样的法接近正义
  既然法律的目的就是维护当前的分配制度,维护分配的正义,那么法是不是都是由此而得以正名,所有的法都是正义的呢?
  答案是否定的,我们要谈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必须解决第二个层次的问题,就是接近正义的法必然是良法。等同正义的法是没有的,社会分配方式在一个稳定的时期也在不断的微变,1800年的资本主义和现在的资本主义很不相同。但是接近正义的法是我们的追求。
  那么什么样的法可以接近这种正义呢?
  我们说了,法是维护分配的正义,当一部法律,他产生的作用将尽可能的符合社会形态和生产关系的需要,满足了人们对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他就是接近了正义。这样说可能有点抽象。
  举个简单的例子,当前我们发现山西存在砖窑黑奴,这是18世纪以前才有的事情,但在今天发生就引起了人们极大的公愤。我们发现不仅那些砖窑老板和打手参与其中,很多公权力部门的人员也参与倒卖这些人员。可是,我们的法律,对于这些行为却没有相应的处罚,或者处罚和人们的认知和接受度存在巨大差异,在我们的内心深处,由于分配的正义发展到现在,我们已经要求有劳动的自由和人身的权利,而绝不能接受奴隶生活的存在,奴隶待遇是上上个制度废除的最恶的分配方式,由于对奴隶这一名词的厌恶是如此的强烈,我们绝对不能接受那些创造现代奴隶的罪犯只接受轻微的处罚和所谓的行政处分。当一部法律不能对这些行为作出有力回应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说,法律在这个时候,没有接近正义,没有接近正义的法就无法去谈论法的正义价值的实现,在我们发现当前《刑法》中没有可以处理黑奴行为的法律时,我们怎么要求法律去实现正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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