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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的功能与法学

语言的功能与法学


石聚航


【全文】
  作为人类交流工具的语言,毫无疑问是人类在自身进化进程中颇具智慧意义的文明结晶。尽管人们是在不经意间进行着多种情感因素的交流或感染,但它本身所具有的功能却不可以忽略的。我最关心的是,讨论诸如语言的功能这样不太法学化甚至完全没有法学意味的话题,却非常容易可能对法学产生一系列意想不到的效果。
  必须明确,语言是在社会化的个体之间进行的,也因此注定了语言的功能以及语言所追求的目的带有很大的社会性。即为追求双方之间信息的沟通,而彼此之间借助语言如此的工具。换句话说,在语言的运用中,人本身就是在从事着一项十分具有社会化色彩的工作。这种交流工具表明了人们观念上的某种趋同甚至同质,能够为人们后续所从事的经济活动或其他活动创造条件或奠定基础。所以,在许多的场合,语言都带有很大的格式性,尤其是书面语言,更是讲究非常严格甚至严肃的格式,其目的,无外乎是能够贴合社会交流的一般规范或标准,从而减少交流双方的信息成本和提高交流的效力。这种标准化或格式化的语言在法律中的体现也非常明显,不论是起诉书、答辩书、还是判决书、裁决书、决定等,都是格式化的语言在法律中的体现,也真是因为它们的存在,才有了所谓的法律文书的教程。而这些格式化的文本其实都在诉说着一个道理:即为追求社会化或者专业化(专业化,可以理解为在较小范围内的社会化)而做出的规范性的努力。也正是如此,我们或许能够更加理解社会法学派所说的“活法”概念,也正是如此,我们或许才能够脱掉法律本身被人们强加的神秘色彩,而逐渐去魅,实现世俗化的回归。
  语言的第二个功能是身份认同功能,或者说语言具有区分功能。因为有了区分,所以才会产生“类”的概念,才会对人们进行身份上的界定。其这方面的生活例子也比比皆是,譬如,乡音就将语言的身份认同功能体现得淋漓尽致。我们经常都感慨“老乡遇老乡,两眼泪汪汪”,甚至将“他乡遇故知”作为所谓人生的四大喜事之一。这些都是在表述着具有同质的语言的人们之间,由于语言和地理之间具有先天性的联系,所以,语言可以表达出其所负载的地理及该地理的文化特性。而在具有同一文化基础上的人们,尤其是对于身处外地的两个陌生人来说,急切寻求“志同道合”的诉说伙伴的最重要途径便是语言的缺口。人们通过乡音,找到了自身的归属感,找到了烙在自身身上却许久没有聆听到的熟悉的声音。对于法学来说,由于法学的人文性,很大程度上需要语言的载体来促使法律的发展,因此,研究法学语言,其实是门特别严肃的事情,它可以直接反映出我们所在的时代,以及作为这个或那个时代的法学的整体水准和法律人的素养。这其实就涉及到了语言的第三个功能,即代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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