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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法理念的萌动

近代法理念的萌动


吕世伦;程波


【摘要】在欧洲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历史图景中,蕴含着理性和人文精神的近代法理念开始萌动,对人文主义法律思潮的形成起到了催生作用。在这股强劲的潮流中,涌现出一大批杰出的人文主义法学家。他们开拓了一条从历史角度研究法律精神的道路,成为近代启蒙运动思想家乃至其后历史法学的先驱。
【关键词】文艺复兴;宗教改革;人文主义;法律思潮
【全文】
  在历史研究领域,有12世纪的人文主义(构成经院哲学的基础)、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或宗教改革时期的人文主义等提法。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来说,一个人如果有信仰就必须把信心建立在人性之上,人文主义不断关心着它可以变更和改善人类命运的可能性。在这种意义上,人文主义的含义与生存问题和对生命的关怀联系起来。人文主义知识分子全新关注历史、文学和古代经典,通过接触希腊罗马文献来丰富和陶冶人的心灵。这种受传统陶冶而变得文明,受文学训练而能明晰地表达的教育理想一直流传下来,至今尚未完全过时。在欧洲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的历史图景中,随着国家法的兴起和新兴法律部门的发展,人文主义法学家们将罗马法的研究从实用性的目的中解放出来,在客观上打压了评注法学派的理论权威。法律人文主义提出多种的理论导向,包括:对罗马法律文本进行历史哲学性的纯净化工作;系统的法律建设的尝试;法学教育改革;对一种理性主义和系统的自然法的重新注重[1](P139-142)。所有这些,意味着蕴含理性和人文精神的近代法理念开始萌动,直接对人文主义法律思潮的形成起到催生作用。由于系统有力度的人文主义法律思潮的研究著述尚付厥如,在本文中,笔者将秉承学术自由之精神,讨论在近代理性主义和人文主义法理念萌动之际,人文主义法律思潮的产生,同欧洲文艺复兴与新教人文主义紧密相关的历史、社会氛围,分析人文主义法学及其开创性贡献对现代西方法律传统的深远影响,以期抛砖引玉,达到深入了解西方近代法理念之目的。
  一、文艺复兴时期和16世纪的新教人文主义思想
  开始于意大利并传播到欧洲其他地方的文艺复兴运动,其世界观的核心就是要回归辉煌的古希腊罗马文化,而把中世纪的思想成果边缘化。文艺复兴的作家们并不看重中世纪的思想成果,甚至认为它们与古代的成就相距甚远,中世纪只是一段插曲。从这个意义上说,欧洲的文艺复兴运动是向后看的,是典型的否定之否定,它把古代作为一切真理的源泉,以被基督教文化否定的古典文化来否定基督教文化,使久已成为历史的古希腊罗马文化的精神在窒息千年之后获得重生,并赋予其新的内容。
  文艺复兴的思想主流通常被称为“人文主义”(Humanism)。人文主义一词可以用来指代一种建立在人类高贵品性基础上的伦理,并转用于研究和行动。它奠定个人和集体道德的基础,建立法律,创建经济,引发政治制度,培育艺术和文学。在反对中世纪神学世界观的斗争中,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家们对非基督教的古代世俗文化发生了兴趣。他们怀着极大的热情搜集、整理古代文化典籍并重新阅读和编辑它们,添加上他们自己的充满激情的评注,甚至仿照古典作品进行创作,部分地通过考古学而形成一种洞察古代世界的历史知识。15世纪下半叶也是印刷书籍出现的时代,那些久被埋没和遗忘的古希腊罗马的经典迅速被翻印和研究,这大有助于更多的公众,接触到许多世纪以来一直被忽视的著作,并大大拓展了欧洲人的思想范围。与此同时,知识和思想的拓展又使他们具有怀疑精神,因为很难设想在众多的知识和思想中只有某一种是正确的。
  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者高雅深刻,他们推崇古希腊罗马文化的“古典精神”,努力通过追求语言典雅、流畅的风格意识和古典的和谐意识来全面开发和协调人的天性,培养自己的品性。他们或刻意摹仿古罗马雄辩家的风格,或以古典文化精神为其优雅所追求的楷模,或主张返回西欧文化的原初情境即“回到本源”。在这里,没有新的教条,没有主宰的探究路线,人们在大量有意思的古代思想中兼收并蓄,尽情享受。在方法上,人文主义以对各种典范性的、纯粹沿袭下来的古代文本,进行文法、修辞学、历史和道德哲学的研究。“表现了一种真正的文化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虽然自然具有松散的性质,却比任何民族分歧或对立都要强而有力。”[2](P305)人文主义关心的是古典观念如何被得到和表达,他们用一种现实主义眼光来研究人类事务,开始深入到人类经验的真正结构,他们致力于把希腊哲学融入基督教,向野蛮的欧洲灌输理性世界观,其根本目的在于倡导非基督教的世俗文化和世俗理性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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